对于托管人行为的约束,首先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由综合开发公司和托管地的县级政府以及受托管治理的建制镇或村集体三方签订具体的托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托管治理的运作有明确的依据和方向。在托管合同中,应当具体规定托管人的义务以及在托管治理失效的各种情形下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在小城镇开发中,托管人承担小城镇建设的义务,经营软环境改造中涉及的必要义务,如教育培训等。为了避免有城无市,还可以要求托管人承担招商义务等,同时,必须规定托管人在各种情形下如项目开发失败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一方面对托管人的行为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避免县域经济因托管项目的失败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其次,可以考虑在受托管治理的县级政府中成立专门的机构,如托管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开发公司在该县范围内从事的托管治理活动。该机构只承担监管职能,不干涉托管人的具体托管活动。其性质为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不直接对托管人收取费用。日常托管监管机构的存在可以及时有效地对托管人在托管治理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规范。同时,该机构可以以公开招考的形式吸收乡镇政府序列中精简的部分精英人员,一方面避免了真正的政府管理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乡镇一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本和压力。
六、“托管治理”战略的配套支持制度
托管治理战略的实施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完善的金融、保险等现代化杠杆制度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在农村地区建构社会保障制度,以使目前依附于土地但又无法转移出农村的劳动力有所依靠,降低托管治理战略实施的社会成本和压力。
(一)加强农村金融支持力度
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除解决土地依法流转的问题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支持体系。(李剑阁,2003)托管项目的运作必须有现代金融杠杆的支持。但在金融支持问题上,我国目前的状况还不尽如人意。目前中国农业投资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对资金的渴求。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6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83.8%,但贷款覆盖面仅为25%。目前我国农户的信贷需求往往规模小而分散,缺少抵押担保且季节性强,与现代银行贷款制度不相吻合。但在托管治理后建立具备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农业企业,可以极大地降低贷款交易的成本,有利于融资渠道的畅通。为了顺利实施托管战略,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各方面应当加大协调与支持,完善的农业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农业企业信用机制和担保机制,从而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民资和资本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多元化投入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二)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托管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由于农业产业的特殊性,也是一项风险较大的经济活动。因此,为了顺利实施托管战略,一方面应通过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合理的农业补贴政策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等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但是当前对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有着直接和重要意义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相当脆弱。有调查表明,近21年来,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83亿元,而赔款支出就达70.4亿元,2002年更创下新低,收入仅为3.3亿元。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直呈现出相反的情况,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保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无处投保。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往往严重亏损,一般而言,如果赔付率超过70%,保险公司就会出现经营亏损。而从1982年到2002年的20年,该公司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88%。 对此,我国应重组农险体系,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立法、税收、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帕特里克,2004)国际上的一些现行做法可资借鉴。比如,美国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这样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又使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推动农村城镇化的重要环节。(郑功成,2003)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城镇居民为主,农民较少受惠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来,农村不仅未能像城市一样确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已基本解体。如果不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企业的大量出现就不可能,农民更不愿意离开赖以为生并有“最后保险”意义的土地。有关研究预测,到2030年,中国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17.39%,而城镇的同一指标为13.1%。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同时,农村的家庭保障功能也因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而持续削弱。我们认为,应当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消除济贫政策中的身份歧视;完善乡村救灾制度;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医疗社会保险、合作医疗,以及必要的乡村医疗救助;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扶贫济困活动,将乡村慈善公益事业作为重要的补充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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