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拒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看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
张志成
【关键词】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法制建设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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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金融时报》6月28日报道,欧盟将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据所谓尚未公开的评估报告称,在以下四个方面,中国仍然未“及格”:首先,中国的
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其次,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第三,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第四,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
这四点,除了其中的关于焦炭出口所反映的乃是对于资源的争夺,更多反映了政治利益之外,其他三点无一不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软肋”。
首先,
关于会计法和破产法,既反映了我国对企业管理方面的不足,更主要的是反映了我国企业政治化的一面。即企业没有在相关制度约束下的破产自由。越是规模庞大的企业,越是不能破产。因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生存本身就是政府“政绩”的突出表现,因此,企业的破产就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企业雇佣大量工人,而破产则带来大量工人的失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第一要务”的政治干预必然会在企业面临破产时浮现。在这个干预因素的决定之下,企业存在本身就是合理的,会计等管理手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组织的有无并不重要。简而言之,企业既没有使用或者不使用劳动者的自由,也没有自主管理的自由。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有限,企业的自主权有限。
其次,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看,在创新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各机构和研究人员有明显的反对将知识产权化的倾向。这不仅表现在所谓地方“保护”主义上,而且也反映在企业本身的经营过程中的模仿行为上,甚至还反映到学术界。对于经济市场化四大要素资本、劳动力、技术、资源而言,技术这一要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处在公用领域,没有完成应有的产权化。而在技术甚至都没有产权化的基础之上,更谈不上反映市场需求的技术交易,模仿和仿制、“搭便车”的方式成为企业主导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