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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正向好的方向转化---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反映了我国宪政理念的变化,因应了以人为本,保护权利的时代呼唤,代表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进步方向,但由于诸多原因,它只能部分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有宪不依、宪法权威缺失的问题,因此我们对它在违宪审查问题上所起的作用尚不可持过于浪漫的乐观态度:
  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举表明,我国在短期内会不采取宪法司法化的路径来解决违宪问题,而立足与通过对法律文件的抽象的审查来避免法律、法规与宪法的冲突。但这种冲突通常会表现为“仓促的冲突”与“隐藏的冲突”两个层面。前者表现为法律、法规与宪法出现了明显的文字、原则、规范含义的矛盾,因而较易发现,而后者只在法律、法规具体运行、实施时才可能察觉,法规的审查备案对后者的解决是无能为力的。
  其次,立法是一个利益的博奕与平衡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除了立法技术的粗拙和立法话语的混乱所造成的立法缺陷外,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本身是某种利益的表达和存在,当宪法不是良宪的时候,违宪审查的存在有可能窒碍了社会正当利益的实现。因此,法律、法规 审查备案开展的成效如何其实仰赖于审查人员的素质是否优良,审查制度的设置是否科学,仰赖于审查人员能否真正发现宪法的真谛与内在精神并贯彻于审查过程中,而且还要求对审查、备案权滥用的监督与制约,还要求对审查、备案职责与程序的清晰界定。
  再次,我们不清楚全国人大是以正式决议的形式还是仅以内部机构调整的办法来设置法规审查备案室。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能否不经法律授权就将其部分职权转授给其辅助性工作机构的附属机构,其转授行为的正当性法源何在,似乎有待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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