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非理性色彩。运动式治国必然是狂热的、非反思性的和排斥异议的。没有了反思,拒绝了异议,就不会确定合理的目标、采用合理的手段,也不会通过有效的反馈和协商机制对权力行为及时纠偏,理性决无容身之处。
第四,唯目的主义。运动式治国以目的的合理性论证手段的合理性,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手段的合理性与否可以不予考虑,所以“双规”盛行,“严打”没商量。运动式治国总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豪情壮志,勇气固然可嘉,但如果对一个被告人的定罪证据就是找不到,怎样“誓不罢休”呢? 有时候我会想,公检法的同志们还是少一些“同仇敌忾”的好,因为一旦那样,被告人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了。
第五,泛政治化色彩。运动式治国的方式就是动辄要把问题“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一半是忠告,一半是恐吓,差不多相当于大人吓唬小孩时说的“再哭就给你打针”或者“大灰狼来了”。 发动运动时很少听到上面说要把那个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的,大概是“法律的高度”总不如“政治的高度”高吧。当然,也许是国人被文革时的政治运动搞得心有余悸,所以还是拿政治说话严肃一些。
运动式治国的做法现在已经过时了,但是或多或少还留有一些痕迹。体现在司法活动中,“严打”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严打”的口号就是“从重、从快的打击犯罪,力争使社会治安在短时间内明显好转”。学者们对严打之害已经颇多微词了,这里不免还要多说几句。“严打”的好处是我们可以马上看得见的,这正如我们为严打的设定的基本目标:“社会治安在短期内明显好转”,这个目的应该说很容易达到,因为最愚蠢的坏蛋都知道“躲一躲风声”再出来干,所以,对严打工作配合最好的,可能是小偷而不是警察。严打的最大坏处却只能从长时间以后才会显现,它破坏了法律规则的一般性适用,是试图以破坏法治的方式达到法治的目的。而且,严打作为运动式司法的一个典型,具有我们刚才所说的运动式治国方式的所有特点。
前两年对法轮功练习者的 “打击”也是运动式司法的一个典型体现。当然,公共话语使用“打击”而不是“起诉”也是意味深长的。在“打击”法轮功“分子”过程中,一片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声音,没有异议,或者说虽然有异议,但已经被我们的制度消解隔离了。我们的司法机构、新闻媒体,都成了“打击”机器上的一个零部件,它们当然也就没有了自己的意志。这样的司法让人感到沦落为少数是何等可怕。这种方式会带来暂时的“稳定”,但或许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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