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于平安的含义,是要严格界分的,因为对平安的不同理解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极为不同的。正如前面说的,人们对“稳定”的理解几乎是相反的。有人认为,没有矛盾,没有案件,甚至没有上访,就叫稳定。但殊不知,表面的平静也许正是矛盾慢慢积累的过程,矛盾从来都不会被消除,只能被压制起来。法治国家对稳定的认识也许很有参考价值,它们把法律当作协调矛盾而不是压制矛盾的方式。有趣的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和平恰恰是在矛盾分歧公开化的制度内较量中获得的,所谓议会民主、普遍选举、政党政治、独立的司法、程序正义等等制度设计,无一例外都是为利益主体提供公共平博弈的机会和场合,通过将矛盾的解决程序化、制度化来保证社会稳定,此举甚为有效,不但维护了和平,而且带来了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对于我们来讲,最好不要把“稳定”、“平安”理解为星夜成功拦截上访、杜绝“群体性事件”这样的含义。错误的理解在多方面有所表现,比如对于
刑事诉讼法,我们很多执法者认为这部法的首要价值就是为了打击犯罪,这是对刑诉法的一个根本性误解,刑诉法的诸多基本原则恰恰是要为国家打击犯罪设置障碍的,如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原则、上诉不加刑等等,所以刑诉法对于国家司法权有一种天然的警惕态度,它更是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武器”,而不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对某些基本的法制原则的误解和对“稳定”、“平安”的狂热,使得法制中人权价值容易被忽视,被告人若是为自己辩护,会被认为是“抗拒”、“不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要是为自己的权益多方奔走,那就成了“狗急跳墙”、“上蹿下跳”,诸如此类的词汇甚至在检察机关的公诉文书中也屡见不鲜,真是让人汗颜。
我不相信这样的观念将会造就一个和平、安宁的环境,当然,这样的执法者不是多数。有相当的一些执法者还振振有词地说:“对那些犯罪分子和刁民就是不能客气!”我们的社会中的确有很多坏蛋和“刁民”,但我想这些人的产生也许是法治堕落的产物。在一个糟糕的法制环境中,人民会颓废,日趋丧失道德心,甚至变得无耻。在素有“以吏为师”传统的中国,恶化社会风气,败坏公民道德的往往是握有权力的人,而欲求平安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自由精神和公德观念,也只能以“以法治官”为首要之义。人民的良好德性,也非来自于当权者的教化,而只能来自自由精神的熏陶。
重要的当然不是概念之争,而是要我们引起注意,为了达到平安的目标会有截然不同的方式。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我们不是上帝,所以不会一喊“平安”,平安就到了。刚才说到过,平安这个词汇太迷人,谁要反对它简直就是大逆不道,所以种种的平安话语就有了一个不言自明的合法性。这也挺可怕的。建设平安社区的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对一些具体的工作方式还是要提一点不同意见的。令人眼花缭乱的“平安××”粉末登场,眼见之后颇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前些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各地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水”、“依法治税”、“依法治校”乃至令人费解的“依法治家”等等粉墨登场。有学者发牢骚说“治来治去,还是落到‘依法治民’上”,学者们这样说还不算捣乱,老百姓的理解才真正令人咂舌:“法治,法治,就是拿法律来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