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运动型司法走向规则的一般性治理
姜峰
【关键词】运动型司法 法治 司法改革
【全文】
正常实施
刑法和民法,比任何其他情况要有助于在人民的头脑中形成对政府的热爱、尊重和崇敬之情。
——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近来,公共话语中出现了一股诉求“平安”的声音,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纷纷打出建设“平安××”的招牌,煞是引人注目。“平安山东”口号提出以后,下面的市、县就马上有了诸如“平安淄博”、“平安济南”、“平安齐河”“平安门头沟” (本乡镇纯属虚构)之类的口号,各行业部门也提出了建设“平安公交”、“平安水利”、“平安交通”、“平安校园”等,一时蔚为壮观。尽管这种话语的格式总有一种令人似曾相识的感觉,但也许不必冷眼观之,仔细想一想还是很有意思的一种现象。
平安是什么?
这个概念似乎应当与诸如“公共秩序是否良好?”这个问题密切相关。平安是一个温情脉脉、暖意融融的词汇,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目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平安应当是长治久安,如果不是长治久安,那就是矛盾的暂时性积累。平安也是历代中国统治者的基本治理目标。在过去,国家的长治久安依赖于统治者自身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在“君权神授”的合法性面纱之下,最高统治者奉天承运,所谓平安也就只是涉及一个人的安宁问题。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是一种可以带来共同利益的单向恩惠。平安之真正成为一个“公共”问题,乃是晚近的事情。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国家的长治久安依赖于良好的民主和法治状况,这包括:公共权力具有无可置疑的合法性,这是实施公共治理的基本前提,公民通过选举制度实现从主权到治权的合法性转换;基于民意的法律规范得到一个有足够权威的司法机构的捍卫,而这个机构的独立性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公民的
宪法权利尤其是表达自由最终受到这个机构的保障,这种自由不仅仅是一种公民个人的文化政治需求,也是保证民主法制制度有效性的一个基本条件;行政系统简洁而富有效率,严格依法而治。
平安不是什么?
需要强调的是,“长治久安”中的“长”和“久”是衡量社会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的时间维度,也是一个容易被急功近利的政客们有意无意地忽视的一个维度。事实上,法治与人治的不同,决不在于治理者的动机有好坏之别,而在于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差异。急功近利的政客不求长效,只求近功,不求“长治久安”,只求任期内的平安无事,“稳定压倒一切”(“稳定” 的含义也是需要界定的),为了实现短期内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他们会不惜采用破坏法制的方式以求一时之功。这种对于平安的理解更多的是把建设“平安……”当作一个即时性的行政任务来对待的。就国家之整体利益而言,这种方式无异于杀鸡取卵。良好的治理主要在于警惕这种危险的短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