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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情的

  但是中国近代社会多舛的命运却又意味着国人已无法冷静而又从容地来引导这场变革,事实上,从清末新政到北洋军阀、民国时期,西方制度的急剧引进远远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虽然也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和众多传统的保留,包括民国时期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以及典权制度的保留等。至中共执政后,其更大程度上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迅速建构起一整套国家权力规范,同时出于社会动员的需要和革故鼎新的号召,地方性知识受到了摧毁性打击,国家的行政力量渗入到最基层,道德社会愈发演变为官僚化社会,所谓的本土资源14 遭到了严重破坏。
  由于几十年急先锋般的突进,旧的社会秩序已被打乱,诚信不再,孝道难寻,而新的社会秩序又尚未形成,腐败横行,于是只好将“西方样本”先照抄过来,全面建设法治国家。
  三者,法的合法性的维度。
  法律既是规则之网,亦为意义之网,而予特定地域的人群先以安身、继复立命之凭藉15 。作为规则之网,法律必然要符合社会生活的事实,规则与事实互动、规则源于事实而影响事实。作为意义之网,法律必然要符合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意识16 ,人们在满足规则适用、能过着有秩序的世俗生活之后还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道德上有一种慰贴,此为安身立命之解。
  前文已述,法治突飞猛进所导致的道德紧张是不容忽视的。一时间,“法是无情的”、“合理但不合法”或“合法却不合理”的话语被人们用来描述法治运行的现实效果。这其中,道德与情感的缺失是原因之一,法律体系中民族精神涵养的缺位所导致的不和谐可能是更大的原因。法治的真义在于“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获得了普遍的服从”,法律无法以自身来解决合法性问题,则必然要从民心出发,寻求法意是否与之切切焉。此刻,道德或对法律进行渗透,或在背后支撑着法律的成长,构成了法律的“合法性”依据。常识、常情、常理决定法理,天理人情与法意达成一片时,法律才具备其合法性。
  以上叙叙叨叨,表达的意思无非同一:无论从历史上考察、从人性上出发,还是从法的品性、合法性出发,我们发现,道德从来都不和法律相互排斥,法律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只有一国家、一民族精神体现之道德感与法律相贯通,法律才能被称为良法,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三
  法律是什么?
  法官先生居高临下,
  清晰而庄严地宣布:
  法律就是我从前告诉你的话;
  法律就是我的理解,
  一如你所知道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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