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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

  (3) 江苏无锡市航道管理站站船舶港务费:客轮,车辆渡轮按每总吨0.25元征收船舶港务费;从事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按每总吨每月2.4元征收船舶港务费.
  (4) 天津港:港内工作船,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3.3 从船舶港务费的实际用途来看, “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各级港航监督机构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船艇,码头,车辆,通讯,监测,宣伟装备的建造,购置,维修,更新以及办公用房,装备,业务费用和港航监督人员的工资等支出.”海上安全监督部门为海上交通安全投入了大量财力人力物力,讼争船舶的每一航次都享受了国家海事部门提供的专业服务, 对于在辖区内任何有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船舶征收船舶港务费理所应当.
  3.4 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是依据船舶在港内是否有上下客货.有进出港行为并非必备要件,而有上下客装卸货的行为才是决定是否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要件.没有上下客货,即便有进出港行为也不征收船舶港务费,反之只要有上下客装卸货行为即应征收.对此,相关法规业已明确: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均免征船舶港务费(<港口费收规则>第11条).
  3.5因此,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法律依据不足,或者与现有规定相矛盾。
  
  综上所述,航行于崇明三岛的客轮,客车渡轮及高速客轮应依法交纳船舶港务费由来已久,1999年10月以前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管理征收;此后依据交通部与上海市政府协商确认,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改由被告上海海事局代为征收.虽然交通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得比较原则,但原规定已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港口费收规则第1条).上海市政府正是根据前述<港口费收规则>有关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制定了符合上海市具体情况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作为其附件的<关于<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对船舶港务费中如何理解 “船舶进出港”行为作了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规定一不与上位法规相矛盾;二与上位法规精神相符;三则是按照上位法规定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该办法及其附件,早在1994年便已向上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备,同时向交通部和国家计委报送备案,事实上获得了上海市政府和交通部的认可.决定是否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要件并非 “船舶进出港”而是船舶是否有装卸货和上下客行为.原告的船舶,一非法定可以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二属载客载货之营运船舶;三不是港内作业船舶,四系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船舶.因此,被告依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章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缺乏根据,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撤销讼争的船舶港务费征收行为并返还已收取的船舶港务费的诉请及具体理由均完全不能成立。至于其被纳入上海城市交通体系,运费不能随行就市,客观上可能导致其经营利润有所下降,这并非其拒缴船舶港务费的合法理由.原告完全可以举证证明其增加的非赢利航次,运费收入低于船舶港务费两倍,即可减免交纳船舶港务费或者由市政府按照市政公共交通补贴方式解决.船舶港务费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该费用不能随意减免.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贵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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