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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

  第三,《港口费收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因此,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无权对外就类似事项代表交通部作出任何规定,何况该通知充其量仅是针对大连会议讨论的: “营运性港内作业船舶”是否应当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内部复函,且明显系答非所问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告对“通知”内容断章取义、片面理解。
  第四,应否征收船舶港务费应由交通部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按法定程序作出规定。原告以上述两个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的理由当然不能成立.
  3.2原告认为讼争轮渡属公共交通范围,不应列入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范围.
  自2001年以来,上海市城市交通局等上海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崇明等三岛的车、客渡与黄浦江车、客渡同属城市公共交通范围”等为由,向交通部请求免征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但迄今并未得到交通部的批复同意。而被告向原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的,被告认为:<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证据7)将申崇沙航区的客(渡)轮、车客渡轮与“市内轮渡”区别开来、并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合法,合情,合理,也符合实际情况;讼争的征收行为由来已久并经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经书面认可(证据3).至于上海市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认定及请求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要求,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可以理解,但在得到相关的政府机关作出批复同意以前且原合法有效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被正式撤消以前,被告向原告征收船舶港务费完全合法.
  3.2.1此外,对江轮渡的性质与崇明三岛客车渡的性质,虽然按目前有关规定似乎多少有些相似,然而,前者纯属公共福利市政补贴的公共交通;后者则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营运.此种情形相关法规早有相应规定,亦即: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持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证据5).
  3.2.2 再者,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在全国普遍存在,各地方政府无不规定:对江轮渡免征船舶港务费,但从没有任何一个省份对类似崇明三岛客车轮渡也予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足资佐证.例如:
  (1)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城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免征船舶港务费;质言之,城区外者不可免,客车轮渡同样不得免;
  (2) <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规定:在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内作业船舶,渡车船,客运船,旅游船,拖轮等,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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