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现并利用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有的知情人尽管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利益,但他们之间并非“铁板一块”,也同样存在矛盾或过结。在调查访问中,要注意发现矛盾,并因势利导,使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怨恨提供线索或证言。
其次,抓住知情人自身的违法乱纪把柄,迫其作证。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知情人,可从此入手,正面佯攻,令其产生畏惧心理,再提出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从而迫使其为保全自身而如实作证。
再次,商请知情人所在单位组织做其思想工作,促其作证。如果知情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商请其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出面做其思想工作,促使其从大局出发,配合侦查工作。
另外,如果单位领导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建议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有助于打消其单位内部知情人的思想顾虑,排除调查取证的障碍。
五、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益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不仅承担着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而且在具体工作中肩负一定的维护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4]同时,还应在侦查工作中,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其防范意识;对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以带动队伍素质的提高。
(一)维护发案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稳定。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金额高、受害人数多,涉及面广,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发案地区或单位的政治稳定。因此,在侦查工作中,一方面要尽全力打击犯罪,挽回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做受害群众的思想工作。如果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二)维护发案单位、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归根到底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在侦查工作中除了尽力为发案单位、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外,还应尽可能为发案单位生产自救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发案单位从案件中汲取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于企业主要领导犯罪的案件,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建议主管部门高速领导班子,是私营企业的,要让其指定代理人;对涉案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不要轻易查封、扣押,对其基本账户不要草率冻结;在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要注意维护发案单位的信誉,保障其购销渠道的畅通。
(三)总结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
案件侦查结束后,要组织侦查人员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总结,肯定成功的侦查思路和做法,积累侦办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案件的经验;还要发现队伍素质、侦查方法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达到通过办案锻炼队伍、提供侦查工作水平的目的。同时,对于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批评、处分。
(四)对典型案件有选择地进行宣传报道。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有助于扩大侦查工作的社会效果,表明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和决心;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激发群众同经济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在但报道中,要防止过分渲染案情,而忽视侦查人员付出的艰苦努力;防止为满足部分人的猎奇心理而泄露侦查手段;防止片面追求轰动效应,而产生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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