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连续实施多起犯罪的案件,可结合其犯罪手段特点,收集其经手的所有经济业务各个环节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从而迅速查明其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
其次,对于涉案地域广泛的案件,可请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协查。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到数个省市,甚至十几个省市,如果分别前往调查取证,不仅人力、财力难以承受,而且办案时限也不允许。为此,可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商请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协查。
再次,对于性质相同,需要由多位不同证人提供的不涉及保密问题的证言,可召集证人开座谈会,一并讲明需要调查的问题,并交代政策,提出要求,然后再分别询问,制作笔录。与到证人单位或住所取证相比,这种取证方式可省去往返证人单位或住所的时间和做思想工作的时间,从而大大提高取证效率。
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增强打击效果,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必须把握恰当的结案时机,做到适时结案。适时结案,一方面要求结案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存在疑点,对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即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均已收集齐备,对与定案无关的其他细枝末节不宜过分纠缠,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要求在结案时机的选择上要贯彻“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不因结案而影响对相关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四、运用侦查谋略,突破侦查僵局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僵局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所致,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迟迟不能抓捕归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等,导致证据不足;二是来自外界的干扰所致,不少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关系网或保护伞,当其面临被打击处理时,其关系网或保护伞就会对侦查工作施加种种阻力,有的知情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有盘根错结的关系,拒不提供证言。再有,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侦查人员的素质不高、经费、装备不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里主要探讨前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侦查僵局如何突破。
(一)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
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缉捕工作一时受挫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长期经营,以发现其逃向线索: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人实施严密监控,以发现其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的渠道,具体作法是对其行踪进行外线监控;使用技侦手段对其通讯工具进行监控;如果关系人与犯罪嫌疑人使用电子邮件、OICQ保持联系,可通过网络服务公司侦测其IP地址,发现其上网所用电话。[3]二是采用“欲擒故纵”、“敲山震虎”等策略,诱使关系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从而发现其联络渠道。三是对关系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规劝犯罪嫌疑人归案。四是逆用关系人的反侦查行为,套取犯罪嫌疑人的逃向线索。五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其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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