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赃、证同步到案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证、移赃,立案后,应迅速传唤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具备条件的,应对其强制措施。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这就意味着在首次传唤中,必须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特别是在初查获取证据不够扎实的情况下,首次讯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不能通过初讯获取口供,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须将其放回,其必然趁机逃匿、毁证、移赃(实践中,多采取留置盘查的方法犯罪嫌疑人延长初讯时间,但是严格来讲,这样做与法律规定精神不符)。因此,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力争在12小时内突破其口供:一是要准备好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证据;二是要拟订讯问提纲,对其可能作的狡辩要有充分的估计,并有驳斥其狡辩的对策;三是对其社会关系、性格、经历等背景要有一定了解,以便“对症下药”。
在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应果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对其可能隐藏赃款、赃物及相关罪证的场所、人身进行搜查,并扣押发现的赃款、赃物、书证、物证。另外,还应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以确保赃款不致流失,尽可能减少损失。
(四)加强审讯查证,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讯问力度,打消其拒供心理,全面获取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实查证,并收集相应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除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查证外,还应围绕经济犯罪所涉及的经济业务流程进行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一是要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二是要反映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的差异;三是要反映出涉案款物的流向。
(五)提高侦查效率,查清犯罪事实,适时结案
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通常侦查周期较长。但是如果案件久侦不结,不但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还可能拖延赃款、赃物的返还,削弱打击工作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从而降低侦查工作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对于波及面较广、社会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侦查工作的时效性更强,非快侦快破不足以平民愤,更不足以消除其恶劣影响。因此,作为指挥人员,应设法提高侦查工作效率,有意识地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