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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

  在初查阶段不仅应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即解决“要不要查”的问题,还应尽可能打开案件的突破口,从而为立案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在初查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线索是调查的出发点,在调查中,应集中精力围绕线索进行查证。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若拖延过久,被指控人发现其罪行可能暴露,就会施展种种反侦查伎俩,给进一步查证及立案后的侦查造成困难。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调查的任务在于核实线索,要以此为中心,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在调查中要不失时机地收集、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取,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立案前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被指控事项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事实和收集全部证据。所以,只要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被指控事项达到追诉标准,就应果断立案。
  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应对事件性质作出准确界定,看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缜密论证,务使定性准确。
  (二)控制涉案资金流动,监控被查对象行踪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发案滞后的特点,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在犯罪得逞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有的甚至发案时间距作案时间相隔数年之久。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有充裕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并逃匿到异地甚至国外、境外。在侦查工作中大力开展追赃、追逃固然重要,但在犯罪嫌疑人未及逃匿、移赃之时就加强防逃、控赃,则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受理犯罪线索之后、立案之前,公安机关无权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但并不等于在初查阶段就可以无所作为,任其逃匿、移赃。在开展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逃、控赃:
  对于涉案资金,在查明其性质、来源的前提下,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控制: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涉案资金属于国有,但被其非法占有的,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将资金予以冻结;被查对象与被害人存在经济纠纷的,可先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涉案资金予以冻结。
  对于被查对象,在认定其存在犯罪但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不同情况进行监控:首先,对被查对象采取边控措施,以防其逃至境外;其次,如果被查对象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可商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拘留、收教、劳教等行政处理措施;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的,可提请纪检、鉴察机关对其采取“两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两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措施;另外,还可以视情对其留置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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