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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

  (三)提请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担负经济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侦查监督职责,其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使侦查工作置于其监督之下,保证侦查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使其尽早熟悉案情,对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进而使案件顺利批捕、起诉。
  (四)提请政法委协调,与检、法共同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
  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认定处理较为困难,公、检、法机关经常因此发生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查处,削弱了打击力量。因此,对于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向政法委汇报,请求其予以协调,在其主持下,由公、检、法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会诊,以便统一认识,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
  (五)就案件的处理向检、法提出建议,以兑现宽严政策
  发挥政策威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其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揭发检举同案犯,提供其他犯罪线索,配合侦查工作,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常用策略。为了确保政策兑现,对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确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向检、法提出从轻及减轻处罚的建议,并争取其认可。
  (六)提请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协作
  经济犯罪分子大多跨地区实施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离不开相关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需要外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予以协助的,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或派人前往联系,如有必要,还可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协调。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及程序等进行把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把握侦查工作进程,推动案件侦查的深入
  (一)甄别线索,缜密初查,摸清案情,准确定性
  公安机关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多种多样,有的较为详实,成案率较高,如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执纪和执法移送的线索等,经过简单查证,即可立案侦查;有的则较为模糊,甚至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有少数甚至是错告、诬告,如少数报案、举报等,对此只有仔细甄别才能去伪存真。
  有报案人的或举报人身份明确的线索,可通过询问报案人判明真伪,界定性质;对于匿名举报,则可通过书面分析初步判定是否具有查证价值。首先,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多数类型的经济犯罪都与犯罪主体特定的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等相联系,甚至只有具备上述特殊条件的人才有可能去实施某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因此,通过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推断出其是否有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经济犯罪。其次,审查被指控事项的情节。线索反映的被指控事项的情节是否详尽、是否符合经济犯罪的一般规律,是判断线索属实与否的重要依据。再次,审查线索来源渠道。相对而言,上级交办的线索、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单位的报案或举报、隐蔽力量提供的线索比较可靠。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匿名举报中不实成分较多,但与被指控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提供的知情范围较小的线索可信度较高。最后,审查线索所述事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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