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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

  (四)审计组
  负责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解决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应由专业财务人员或审计师、会计师组成。这一机构设置与否可视侦查工作的需要而定。
  (五)综合组
  负责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制作会议记录、司法文书,编印专案简报,进行工作协调,接待律师。
  除了上述工作小组外,还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如有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受害人及受害单位较多,为维护当地政治稳定,可成立群工组,专门负责安抚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工作;有的发案单位财务混乱,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可以组建清产核资组,查明资产、负债情况,为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基础;还有的案件重大、复杂,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案件中的所有问题,为此,可由主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牵头,成立由公安、纪检、监察、税务、工商、参加的领导小组,决定侦查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对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对于某些新型案件,还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侦查工作予以指导;对于参战人数众多的大型专案,还应有专人负责后勤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并非一成不变,而应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兵力部署。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提请有关部门配合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工作离不开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大要案件的侦查更是如此,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侦查工作将寸步难行。
  (一)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案情,汇报侦查工作设想及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给涉案的地区、部门造成严重损失,其影响恶劣,有的甚至威胁社会稳定。由于其波及范围较广,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往往难以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主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以便党委、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在侦查工作中,应做到:重大行动前及时汇报,请党委、政府把关,防止出现孤军奋战、独木难支的局面;重要关头,请党委、政府出面协调,统一思想,排除阻力;重大情况与党委、政府通气,争取支持。另外,在侦查工作中还应注意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请示,主动接受其指导。
  (二)提前介入执纪、执法部门对严重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经济犯罪同时也是严重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实践中也确有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是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发现的。但是,如果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完毕,发现其构成经济犯罪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往往因时过境迁而人走证灭,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因此,对于执纪、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确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争取提前介入,开展初查,收集证据,监控被查对象,控制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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