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上述法人人格的内容诞生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由市场竞争的经济理论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价值判断是形成这一法律论断的理论前提。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必然就得到了实现。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总能将资源配置到最佳状态。从资本主义新伦理来看,每个人都应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在于每个人都爱他自己,都寻求自己的利益——寻求对自己真正有利益的东西,----”[9]从阶级分析角度来看,法人的主要出资人——资本家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和他们对于所有权的崇拜也不允许国家(这里是法律)对法人支配财产牟利的行为加以干涉。从社会发展状态来看,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空间还处在不断膨胀的时期,经济组织间、经济组织和其他利益群体间的矛盾还存在缓冲带。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法受“所有权绝对”观念的支配。
而目前来看,产生上述法人人格论断的社会和历史背景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生产组织规模上,跨国巨型公司大量出现,在某些领域出现了垄断,公司的强势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从社会经济发展理论来看,各种新的经济学说都强调政府干涉的重要性;经济发展形态上讲,世界经济正加速走向一体化,可开发地区日见减少,环境、资源、人口矛盾日益突出;从文明发展角度讲,劳动组织、妇女组织等利益集团的利益要求也不断被政府所接受,不断体现在法律的层面上。社会历史客观情况的变化在法律建设上的主要反映是,“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现了由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想社会本位的转变。”[10]而法人人格在这一过程中也不断完善。
从实定法来看,法人人格的内容逐步从单一为出资人牟利逐步扩大到为出资人牟利为基础,顾及社会多元利益。
早在1937年的德国,《股份
公司法》就规定:“(公司之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城市法典》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当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及债权人的利益。”英国的《
公司法》也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11]
从民法基本原则层面上讲,法人人格的扩张是民法在对民事行为过程的规制中不仅顾及当事人利益,也要顾及相关利益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是民法具体规范受民法基本原则支配的必然结果。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12]这里,徐国栋提到了两种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法人人格的内容当然也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其人格的内容的扩张是社会发展和民事法律进步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