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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律师诚信

解读律师诚信


焦洪宝


【关键词】律师 诚信 职业道德
【全文】
  诚信在中国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道德伦理范畴,《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 《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诚”指的是立身处世对于天、地、鬼、神、人均须诚心诚意,不可欺瞒使诈,表里不一;“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古人很早就充分意识到了这两种品质对于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作为法律用语的诚实信用渊出域外,其作为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善意真诚或勿害他人的主观心理;(2)守信不欺或严守约定的行为。由于与民法的权利本位的发展主线相比较,诚信原则具有义务本位和秩序本位的特征,伴随着西方契约文明的产生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诚实信用原则直到近现代才确立了在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的地位,其影响逐渐波及公法领域。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假冒伪劣猖獗,坑蒙拐骗横行,欠帐赖帐有理,虚假广告遍地。”的混乱现象,社会信用危机极为严重。重建社会诚信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关于律师行业内的诚信建设问题的讨论也方兴未艾。那么,应该怎样认识律师诚信呢?
  简而言之,律师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忠实于自己的义务,诚信无欺,踏实守信。律师诚信同样具有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在法律层面上,律师诚信的义务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行政主管机关的行业管理法规、行业组织的规定以及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的合同义务。一个律师是否诚信、诚信程度如何就主要看他是否已经履行以及履行这些诚信义务的程度。律师诚信义务是通过在以上几方面标准的约束下其具体职责的履行来体现的。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责要求,医护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军人、会计从业人员也包括法律职业者都是如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的要求贯穿于律师履行社会法律服务职责的整个过程中,从接触当事人时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如实告知,到履行委托代理职责中的勤勉尽责,到代理关系结束后仍然负有的保密义务;从同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到执业推广中的不得虚假陈述,到执业外行为的规范,无一不体现了对律师诚信义务的要求。诚信原则的义务本位属性与律师提供社会服务的职责似乎有着必然的切合点,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另外,除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代理,律师,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律师还广泛承担着社会各个领域的重要角色任务,在立法、政府管理、经济建设等各个舞台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之一,在市场主体之间也发挥着重要的沟通、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诚实信用的要求也是社会对这一特定团体的素质要求的体现。
  对律师的诚信要求具有重要的价值。首先,从律师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和西方国家律师所具有的在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相比,由于我国的律师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目前基本上还处于既要受法官的蔑视和嘲弄,又要受当事人的轻视和责难的地位,律师取得公众的信任,获得良好的律师地位仍然还需要长期的努力奋斗。因此,在当前环境下,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以诚实信用的要求自己,对于维护和提高律师的社会形象,谋求和争取良好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律师事业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因此,律师诚信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其次,律师诚信在社会诚信链条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信用缺失加大了交易费用,所以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敌人。我国目前在消费、商业、金融、生产、科技、文艺、教育、新闻媒体等多个领域都存在着信用危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们视信用为个人或组织、团体的“第二生命”的情况相比,人们的诚信意识还有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还有待建立健全。重塑社会信用不仅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加强道德建设,更需要加强法制建设。诚信的市场能给市场主体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信赖的心理预期,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地发展;反过来,只有在存在良好预期的前提下,人们才会选择诚信,这两者可以构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循环机制。但这一社会诚信链条的构建不是市场自发的,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特别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极为复杂的大型社会,人们常常要与其见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因而,无法实施以牙还牙进行报复、拒绝与之进行交易等非正式惩罚方式,也就无法有效制止破坏社会信用的机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制建立一系列的规则来搞好社会信用建设。律师在整个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所从事的法律服务业务是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理应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出贡献。众所周知,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勿庸讳言,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法不力和违法执法等行为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状况堪忧,律师作为司法活动中代表当事人一方的重要制衡力量,也应成为推动司法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第二,律师往往是联结当事人与司法活动的纽带,律师的诚信形象是司法行为诚信的重要表征,但当前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的确存在很多诸如虚假证明等通过不正当手段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甚至为很多不法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因此,律师应通过加强规范执业来确保法律的尊严及信用,为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第三,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广泛参与社会活动,诸如企业经营决策的、商业交易行为的鉴证等,律师的这些服务活动是各个领域的重要的诚信引导力量。湖南省律师事务所通过建立“律师信用帐号”来为经济合同的价款支付提供中介服务就是一个例子。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也扮演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因此,律师的诚信不仅仅是面向委托人,而是面向整个社会,律师的诚信形象和诚信行为将在无形中对各个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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