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地方的经济补偿标准
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低标准。近些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积极制定了国企在改制中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标准。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43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小企业产权并由受让方接受在职职工的,原企业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与职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河北省
《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工龄不超过10年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工龄在10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保发[2000]16号)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兼并等资产重组中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安置补偿费用的,其补偿费用标准为:在职职工按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原则,也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上年档案工资3倍的安置费,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最多12个月),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郑州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郑政[2001]6号)文件规定,“原企业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是,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30乘以实际工作年限;原企业合同制工人的补偿标准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一年的工资额”。
洛阳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12月26日)规定,“解除身份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是:按全市上年社会年均工资的3倍除以30乘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
济南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2]19号)文件规定:“原企业招收的固定工与改制后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后,不再保留固定身份,由改制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2001年(含2001年)前3年全市工业企业人均月工资为基数,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上下30%的范围内浮动,具体数额按工龄分期计算。工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按每1年工龄发1 个月工资给予补偿,10年以上的按每1年工龄计发1.5个月工资给予补偿。”
湖北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发〔2001〕24号)规定,“改组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并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向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标准,一半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锦州市
锦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有三种方法:“① 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② 按本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③ 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市本364元/月)为计算标准。以上三个标准按高者来确定经济补偿金标准”。 同时规定的补偿金计算办法还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参加工作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合同未到期与属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长沙市
《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定,“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尚未到期的,根据企业资产置换、重组情况,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按再就业政策办理”,“1984年前招收的原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即1~10年工龄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900元/年,分段累计总额不超过2万元”。
伊春市
《伊春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具体补充意见》(伊政办[1998]45号)规定,“(拍卖出售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至3倍计算,具体发放标准由出售方结合本企业职工工龄确定”,“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职工个人自愿辞退的,其安置费属改制前的由原企业承担,属改制后的由新企业承担,具体发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的,不发安置费,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与用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太原市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并政发[2000]81号)规定,“与原企业变更了劳动关系、且身份发生变化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下列标准执行: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由企业选择下面补偿方式中的一种: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以人均补偿1.5万元为限,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补偿金;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各口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各口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述所称工资应为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
......
综上可知,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补偿标准时均重点考虑了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多数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和工龄的因素,而对其他因素基本不予考虑;补偿标准参考了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办法》一文,并略有浮动。在实践中,在同一地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改制中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总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掌握在各地政府的手中,有着一定的变化余地。
三、经济补偿金“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
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显然应当从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但在实践中,这往往会加重企业流动资金的困难;且由于补偿金对员工个人而言数量并不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将会失去补偿金的“保障”作用,从而使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重新聘用的员工面临生活的困境。因此,经济补偿金“从哪里来”直接关系企业经营中的现金流问题,“向何处去”则涉及员工生活保障和企业现金流问题,处理得当,可以实现企业员工的双赢。具体的解决办法,笔者通过大量的案例操作,有如下体会:
鉴于相当多的改制企业都面临着缺乏流动资金的问题,可以考虑以改制后企业股权的方式作为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但这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需要员工对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充满信心。因此,动员和宣传工作在此十分重要,有时为了鼓励员工将应得的补偿金转为出资(持股),还需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如果员工最终不能接受股权补偿,企业应当出具现金形态的补偿金。
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强行推行股权补偿,或是给予打折后的现金补偿,实质上侵害了员工的财产权,如果员工提起诉讼,企业将面临着很大的败诉可能。
四、法律关系的确认
改制的成果需要法律的确认。企业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必须签定相关的法律文书,确认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实践中,该法律文书有的称为《员工身份置换补偿协议书》,有的称为《员工安置协议书》,有的则称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等。无论名称如何,文书内容均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协议双方当事人;
2.解除劳动关系的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涵义;
3.经济补偿的依据、测算标准、员工的工龄和最终测算的补偿金额;
4.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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