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4年7月1日与《
公司法》同日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理》,是企业改制的最后一个程序——变更公司登记的主要依据;
(4)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方面,1994年10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7年3月2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重要依据。
(5)为了加强对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国务院发布了《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6)1996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专门规范了改制中国有企业的产权登记行为。
......
4.各部委发布的部委规章和省级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
在国务院各部委和办事机构中,与国有企业改制关系密切的单位有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其他有关的单位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建设部、外经贸部等。这些部门都曾就企业改制中的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单独或联合发布过文件。此外,中央大企业工委直接领导其下属的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和党委)负责因地制宜地落实本地区的企业改制工作。笔者发现,绝大部分省区都制定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与发展的意见,对如何推进国企改制和加快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及战略性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原则意见。
5.地方政府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与国务院各部委相对应,省级人民政府的体改、经贸、财政部门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改制的指导性文件。
但是,据笔者在改制实践中所悉,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性最强、规定的最为细致的当属各省会城市的人民政府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改制文件,往往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标准、产权转让的优惠程度、配股与奖励的标准、资产的处置等关键问题都有详细规定。
(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的运用
面对大量的改制文件,难免使人手足无措——找到切入点是关键。据笔者的经验,以操作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问题解决的合法性为切入点,可以迅速开启成功改制之门。
1.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正确是实现成功改制的前提。虽然正确的程序不一定能实现正确的改制,但错误的程序必然会导致改制的失败。因此,依法改制,确保改制程序的完整,能有效帮助我们合法、快捷地实现改制目标。目前,对改制的操作程序尚无统一的标准,笔者在上一章“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程序”中以改制的基本流程为依据,在实践操作的基础上详细列举了国企改制必不可少的步骤,企业可视自身的特殊情况有所增减。
2.实体的合法性
改制操作中,会遇到大量的实体问题需要解决,其中的要点有:经营者与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员工安置办法、资产处置办法等等。如果按照规定认真操作,改制方案在征求职代会、政府或上级公司的意见时,将会更加顺利。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方法的运用,是指充分利用财务之手,以国有资产的股东权益和企业的法人财产的处置为切入点,从而实现改制行为的“合情”与“合理”。
(一)运用财务方法的必要性
1.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方法是法律方法的重要补充。如果有关改制的文件规定周密而且完备,国企改制的进程定然高效而规范,但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这样的规则加以遵循。从事物的另一面讲,要求政府出台“周密而且完备”的文件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高度完备的法律也难以涵盖变化万千而又具体而微的社会生活。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在实现合法性的同时,必然要求其“合情”与“合理”的一面。充分运用财务方法合情、合理地设计改制的方案并认真实施,是实现成功改制的重要途径。
2.合理地以国有净资产安置员工需要运用财务方法。但凡企业改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总是非常关心以下两个问题:员工稳定;国有资产无流失之嫌。员工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其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安置或满意的经济补偿,而以上工作总是以国有资产的付出为代价的。在这些方面,运用合适的财务运作是必要的。
3.债务处置需要财务方法。待改制的国有企业大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负债。债务重组、债务分割等均需要借助于财务之手。
4.以资本运作的方式操作企业改制必须运用财务方法。在通过企业分立、并购等方式实施的改制中,需要使用财务方法的衍生方法——资本运作的方法加以实现。
(二)国有企业改制财务方法的运用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财务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运用:
1.税费的优惠
企业经营中,合理避税和争取税费的优惠都是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和改制后都会因产权变更而发生税费。为了推进企业改制进程、降低改制成本,中央部委在一些文件中提到对部分费用的减免。如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等八部委于2002年11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的,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企业改制也专门出台了政策措施,如锦州市政府[1997]35号文《关于印发锦州市中小型企业改革的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凡个人收入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的,可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或从企业退出后再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各种证照费、分证费等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但是,更多的地方政府并未正式出台相关文件,而这些是可以协调和争取的。在取得政府理解的情况下,改制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争取专门的优惠政策:(1)契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3)耕地占用税;(4)土地增值税;(5)房产税;(6)城市房地产税;(7)营业税中归地方政府的部分;(8)企业所得税中的归地方政府部分;(9)个人所得税中的归地方政府部分;(1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例外);(11)城市维护建设税;(12)印花税;(13)国内增值税中的25%部分;等。
2.在建工程的入帐
自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拨改贷”之后,许多企业,特别是公用企业在贷款建设公用设施时为了将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区间,往往采取将在建工程暂不入帐的办法。如果到改制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就会涉及工程帐务处理的问题。改制中,如果一次性入帐,就会造成资产负债率过高,从而影响企业下一步的贷款、引资和上市工作。因此,改制企业应当采取通过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同步承接在建工程的资产与债务的办法,既保障了政府的债权,又不会影响企业发展。
3.债务重组
当改制企业背负着较大的债务时,如有可能,应当争取在债权人的同意之下进行债务重组。
4.税前抵补
企业改制采取产权出售或者接受兼并的方式进行时,如果兼并方全部接受被兼并企业员工的,可以采取税前抵补的方式,即:首先用企业国有净资产抵扣在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评估值弥补,弥补后仍不足部分,可以采取挂亏的办法,用以后年度所得的收益增量部分税前抵补,直到抵完为止。实际上是用企业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减去改制上一年实交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税前抵补。
5.调整资产负债表
调整资产负债表既是企业改制导致所有者权益与债务发生变化后的必然的财务反映,又可以帮助原出资人规避抽逃出资的嫌疑,以确保股东的顺利变更。
此外,国有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配股、奖励等方式量化给个人,计提员工安置费和土地使用权入帐等具体问题都需要运用财务手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从哲学的高度看,可以说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也可以说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
我国企业改制的概念,从对象上来说,是指国有企业改制。也就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经营主体;从行政调拨、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改制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从“小社会”、“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性组织改制为高度专业化、开放性的法人;从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工厂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民主化以及风险分散化的公司;从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单位式企业改制为权利责任并存、权利义务均衡的法人。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属性
———由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变迁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是伴随着国家整体的改革开放大方略的实施而开始的。二十余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历程是一条坎坷曲折、跌宕起伏但始终都与经济体制的总体变革联系在一起的道路。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性质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相反,它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历程的不断展开而缓慢演变的,是一个动态的、阶段性的范畴。因此,在我们分析国有企业改制的总体性质之前,有必要再次回顾一下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走过的风雨里程。
一般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经历一下几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