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改制方案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员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六)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改制方案形成后,需要呈报当地政府或者上级公司,请求批准。
首先,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需要通过以体改部门牵头的各有关部门的认可,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改制方案中国有资产处置内容的认可;经贸委对改制方案的整体认可;如果员工需要纳入社保,需要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内容的认可;如果有职工医院的剥离,需要卫生部门的认可;如果有中小学校的剥离,还需要教育部门的认可。
最后,由当地政府对改制方案正式出具批准文件。有些国企是由国有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这种情况首先需要上级公司的各有关部门认可,之后由上级公司正式出具批准文件。
方案提交审查的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搏弈。总体规律是:本行业、本企业的经营状况越好,批准的难度就大一些;经营状况越差,批准的难度就小一些。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很开明,这个规律就不那么明显。
获得政府或上级公司的批复,这才进入到正式的改制操作阶段。
(七)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
首先,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规定或参照同类企业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现金或股权形态)。
以上行为应当全部签定《员工安置协议书》,从法律上确保改制的有效性,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公证,
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人员,如距5年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职工遗属、精神病患者等,应当计提安置费,以资产养人。
(八)取得债权人支持
企业的合并、重组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这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在75%以上,既高于国际水平,也高于国内非国有企业,所以银行债权人十分关心改制中的债务处理,防止债务悬空。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含本数)。
(九)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认购需要一整套密切关联的法律文件。首先由公司下发《股权认购申请书》或《出资申请书》,员工填写后上报给改制办公室;确认之后,应当立即将身份置换补偿金部分办理转股或转出资手续,将员工的现金出资部分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要求员工当期出资。
(十)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
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会上,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章程》,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班子。选出的董事会要对员工安置有一个明确交代,作好安抚工作,指明公司的发展方向。
完成这个程序,距新公司的诞生就只有一步之遥了。
(十一)变更公司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缴足出资之后30日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召开创立大会之后30日内,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册登记。具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30日内进行审查,之后15日内给予回复。工商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是新公司正式诞生之日。
(十二)进行相关权属登记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必然会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
应结合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不同具体情况,分别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第八、第
九条的规定,由因为改制行为而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相关企业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变动和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使改制行为的后果的通过登记而得到最终的确认和巩固并具有公信力,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引起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权属变化的,改制企业也应该及时到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工业产权管理机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尽快结束权属不确定的状态,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这里的公司化改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泛指企业经过改制之后存续企业仍在实质上保持法人人格同一性并以规范的公司形式存续的企业改制方法,基本上可以涵盖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等改制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分立或企业兼并程序而言,也有其特殊性,在操作的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可以作些变通。
第二节 其他改制方法的操作程序
一、中小型国有企业出售
在中共十五大对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之后,中小型企业出售成为中小企业进行改制的重要方式。但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出售牵涉到对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以及企业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为了规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重要的文件,这主要有:国家体改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财政部1989 年8月26日发布的《
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应该在出售国有小型企业的过程中得到严格遵守,同时其也是人民法院调处与企业出售相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新近出台的《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进一步规范了小企业产权出售问题。该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小企业的出售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全面理解、正确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针。党的十五大提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国有小型企业不是不能出售,但出售不是主要形式,更不能统统“一卖了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要抵制各种错误言论的误导,坚决制止出售企业之风,特别要制止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作法。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
2、出售企业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前,按现行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确定。严格控制出售企业的范围和数量,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 售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企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3、出售企业应遵循的程序:
(1)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含地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售方)将出售方案征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
(2)拟购买者须向出售方提出购买申请,由出售方审查其资信情况;
(3)出售方要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土地使用权界定;
(4)出售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
(5)出售方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企业产权出售价格及购买者;
(6)购买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与出售企业的债权经营机构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