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权利说较完整准确地概括了股权的内容,即股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权利。除此以外,此说的价值在两点:一是强调“转化”,即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价的民事权利,点出了股权在财产权利体系历史演变中的重大意义。二是强调它是自我一体的新型权利,而“新”首先就在它不是所有权。这虽然已开始跳出了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式,但由于没有主动突破其局限性的考虑,故这种“跳出”又是有限度的。如果他们再前进一步,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将会对民法及
公司法理论,以及国对国企改革的实践,作出更精辟而深刻的突破性论述。另外,此说又对这一新型权利的特征作了很有启发性的分析,指出它具有:目的性权利与手段性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的辩证统一、兼具请求性与支配性、资本性与转让性、既含有财产性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权利的内容等。 但这些分析又使人不能不提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具有这些特点的新型权利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一个“新”字并不是对其性质的界定,“新”本身还是模糊的;第二,具有这些特征的权利,说来说去是社员权的影子,这些“统一”和“结合”,无不与公司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成员的资格与身份相联系。它使人感到,说不是社员权,实际上还是像社员权。但进一步说,如果就是社员权,又等于是用一种模糊来代替另一种模糊,在一定意义上讲,社员权也等于什么都没有说明。
以上关于股权问题的四说,前两说明显地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条件和实际,后两说并不明确。面对这种困境应该怎么办,应该抱什么态度?涉及了对大陆法系所持有的思维方式抱何种态度,以及讨论股权性质问题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问题。出于追求唯理论的逻辑完善,大陆法系在涉及财产权利问题时,其思维方式会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在涉及物权领域问题时,总要寻找上位概念,这就是所有权;第二,在涉及整个财产权领域问题时,总要确定一个中心,这就是物;第三,涉及某一项具体财产权利问题时,追求其性质的定位。它对股权的态度就是如此,即问它是什么,是什么性质,总之追求的是“性”。学者们受此影响,在面对股权问题时先考虑性质,而在两个中心论已经牢固形成后,就会首先考虑原有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即是所有权还是债权等。当这两说不能圆满地解释事实时,就要找一个新的、有明确性质的权利的名目,社员权说就是在面对困境时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物,新型权利大体上也是如此。然而这两说,从大陆法系思维方式的要求来说,又是都是不完善的,进一步说,还可以这样认为,即在两个中心论已经形成后,除所有权说和债权说,恐怕任何新说都难以满足其思维方式的要求。因此,要突破的就不仅是股权的所有权和债务说,恐怕还包括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对股权,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英美法系的观念来认识,即首先看它的具体权利内容,再看公司产权的具体内容,再把两者间关系的事实状态搞清楚,明晰其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进一步再明确两者的权利都具有独立性和可转让性,并在承认两者权利都具有独立性的条件下明确彼此间的制衡关系。这样,把它看作是一种新型权利就足够了,用不着再问股权究竟是什么性质了。如果是这样认识和处理问题,说它是新型权利或社员权都未为不可。总之,人们应该更重视股权与公司产权的具体内容、事实状态、权利边界和制衡关系。即使坚持大陆法系的传统,也不能再在股权的性质上多费笔墨。因为这是其思维方式局限性的一个集中的实际占有和利用关系的。这种所有的概念和罗马法的所有概念是有巨大差异的,它承认一个物上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也正因此,所有权就没有了罗马法中那样严格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力的含义。
与上述的几种理论相对应,我国实践中股权模式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1.物权模式,即所有权模式,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同时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简单而言,就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企业根本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根本没有财产权可言,也种模式严重地阻碍了国家所制的优势。该种模式片面地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制与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必须简单地一一对应,导致我们长期误把国家所有权是为国家所有制的同一语。这一逻辑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企业还严重阻碍了寻求实现国家所有制更为有效的法律方式的路子的探索。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国有制和非公有制被认为的绝对地对立起来,这两种所有制的投资者也受到了完全不同的待遇。出于对公有制的保护和维持,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模式上基本上不被鼓励,甚至还被压制。
2.债权模式,这是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采用的模式,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通过租赁或者经营合同予以确认,国家对企业享有合同债权,而不再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控制企业的人财物。这种模式与物权模式相比有一定的进步,开始承认企业的经营权,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种模式依然未能解决国有企业的一些基本问题。
3.公司制模式,这也被称为是股东权模式,即投资者依据其投资额享有股东权,对公司享有资产所有者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投资者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其全部财产享有财产权,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股权的这个演变历程也为企业改制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企业改制只有向公司化发展才能真正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一些基本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意义
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说是二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主题之一。经过上述四个阶段实践和理论的摸索和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走到了一个至为关键的阶段:突破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和理论上的障碍,就能将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到底,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使中国经济呈现根本性转变和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其根本目标之一也正是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必须成为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充分的创新能力,否则就会因无法满足和实现市场的需求而被市场机制淘汰出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回应市场的需求和条件的能力,能够积极投身于市场竞争的洪流之中,不断保持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的内容,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见解。但是一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应当包括:
(一)科学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
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尤其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吸收了代议制国家机构的某些设置机理,同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以营利为目标、以资本联合为特色的公司企业的需要。按照产权学派的观点,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资源配置显然与以市场选择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正好相反。企业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在于企业能够节约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谈判、缔约成本。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种权威(企业家)支配资源,就能节约市场交易成本。 而威廉姆森认为,现代公司是“许许多多具有节约成本的目的和效应的组织创新的结果。”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多部门、多层次的集中控制系统。它以公司内部的行政力量(所谓“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机制(所谓“看不见的手”)来配置企业内部资源。过去通常由市场来完成的交易,现在则被“内部化”到公司内部由企业的经理进行协调和控制。 德姆塞茨则认为,公司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筹集巨额资金从而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的话,其成本非常之大,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将管理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了避免经营者失败经营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股东承担,于是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度;为了避免经营者的行为带给股东的外部成本,出现了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规范,降低了股东对公司管理的监督成本,有利于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和企业效益。
(二)现代企业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即企业应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有权决定如何利用企业财产进行企业营利活动。另外,出资者放弃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企业获得对该出资的所有权,其代价是出资者获得股权。企业财产实现了股权、所有权的双重化转换。出资人股权的客体是权益形态的财产,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客体是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形态的财产。企业法人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股权相互制约:出资者通过股权控制企业的宏观行为,使之不至于偏离股东的最高利益;企业通过获得了所有权而实现了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而其独立性又能保证企业积极准确捕捉市场信号,及时调整企业行为,从而实现盈利。这样最终可以实现出资者的最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