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清: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国企改制的方针,对指导国企从计划迈向市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去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国企改革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导提升到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主导,这是本质的飞跃。
过去国企改制一直强调三个转变——即“决策机制的转变”、“运行规则的转变”和“企业文化的转变”,是十分重要的!现在应该再加上一个转变——“产权结构的转变”。产权还是对企业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的东西。有些国企关起门搞现代企业制度,不涉及产权改变,仍然维持国有独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投资、用人和决策的基本模式难有根本性的转变。有些国企,虽然也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或股份制改造,但是新股东还是自己的兄弟,还是保持国有股绝对控股。产权变化了,其他东西都没有改变,改制成为换汤不换药的假改制。这就是上世纪90年代很多国企搞的“翻牌改制”:企业的名称由“……厂”变为“……公司”,企业的厂长变为公司经理,企业的厂办公会变为公司董事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照旧,企业的产权归属虽然清晰,但产权结构不合理、流动性不强,显然不符合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这种改制是很不彻底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原来存在的问题,也很难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必须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改制。
记者:正如你所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了国企改制的方向,以现代产权制度为主导的国企改制将进入一个更加生动活泼的发展时期。但是实际情况是还有许多国企仍然在等待观望,这是为什么?
钱卫清:我认为是社会宏观和企业自身两方面的问题。社会宏观方面主要是立法的滞后。国企改制急需三方面的法律指引:一是国企改制的程序、审批权限和各种改制操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二是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和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三是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的规定,什么产业国进,什么产业国退?什么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
在国企改制上我们同样演绎了地方推动中央的改革模式。全国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中央政府的规定相对落后了。去年国务院成立了国资委,作为国资的主管部门,履行中央企业出资人的角色。国资委成立后,国企改制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开始改善。2003年底前,国资委已经出台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4年2月起实行。国资委还正在组织《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规范管理层收购(MBO)等方面的13个法规,推进速度很快。这些法规和文件的出台将对规范国企改制的操作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改善国企改制立法滞后的现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