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操作改制和代理改制诉讼的经验,现在企业的日子都不好过,个别企业想背着债主偷偷摸摸搞改制意图逃债一般很难如愿,改制后不久债主就会找上门,而司法解释对各种逃债情形都规定了责任承担原则。所以,不通知债权人或背着债权人搞改制的做法今后是行不通的,在改制过程中,要么以企业资产偿债,要么和债权人达成还债协议并由债权人出具同意企业改制的函件。
7、根据企业自身的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改制方案上报批准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注:即中央企业及各级国资委直接作为出资代表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还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说来,首先,企业的改制方案应当征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同意。之后,需要通过以国资委或体改部门牵头的各有关部门的认可,包括:在已经建立国资委的地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改制方案(包含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整体认可;在没有组建国资委的地区,则由财政部门、经贸委或体改部门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和整体改制方案予以审批;对于改制总体方案中的职工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员工安置内容的认可;如果有职工医院的剥离,需要卫生部门的认可;如果有中小学校的剥离,还需要教育部门的认可。另外,对于由国资委直接充当出资代表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非国有企业的,则应在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由相应人民政府对改制方案正式出具批准文件。有些国企是由国有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这种情况下要视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是否获得国资委足够的授权,来决定需要报经批准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方案提交批准的过程,充满了激烈的搏弈。总体规律是:本行业、本企业的经营状况越好,批准的难度就大一些;经营状况越差,批准的难度就小一些。当然,有些地方政府很开明,这个规律就不那么明显。由于现阶段企业改制一般都要求同时以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对企业员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进行置换,而同一地方或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不同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都不一样,这就导致企业间对于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的标准不一样,而地方政府或集团总部为了在企业间搞平衡,往往会对经营状况好、国有净资产多的企业的改制方案严格把关,名义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是在企业间搞利益平衡。这就要求在报批的过程中,改制工作组织要不断地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