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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环节问题

  基于这一原则性规定,在企业进行改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中,要注意对职工加强思想观念转变的舆论宣传,消除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依赖思想;在改制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倾听他们的意愿,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照顾职工的利益;在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设计上,一方面要尽量能够使经营者在不持有控股股份的情况下在行使表决权上发挥更大的影响,保持企业经营管理上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又要消除一般职工对经营者持相对较多股份产生的疑虑。在改制方案经过充分酝酿并制定以后,应该将改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听取职工的意见;对于改制方案中的职工补偿、安置方案更应该提交大会审议通过(表决通过),并形成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各债权人的支持
  在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情况下,为实现对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各国公司法或企业法一般都要求企业的合并、重组事项必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在75%以上,既高于国际水平,也高于国内非国有企业,所以银行债权人十分关心改制中的债务处理,防止债务悬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颁布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没有进行金融债权保全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于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银行的保护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现在我们国家对改制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导致各地的改制很不规范,很多企业甚至就是在逃债的目的下改制的。通常的作法是:将企业的优质资产改头换面注册成立新的公司或投资到其他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通过改制留下个“空壳企业”以应付债主或干脆将“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最终使原企业的债务被悬空。我国现在除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规定了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以及出售中小型国有企业的部委规定中规定了债权保护措施之外,对于其他的改制方式,并没有关于债权人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这对债权人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最终有损于交易安全和全社会的信用机制。所以,最高院最近颁布的审理改制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变相提倡企业参照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这从几条包含“除权期”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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