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员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安置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资产、债务的处置;
(5)职工的补偿、安置方案;
(6)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可以是外资股东、社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7)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
(8)其他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改制的操作程序直观地体现为一系列相互衔接的公司文本。除了核心文件改制方案以外,在改制的舆论准备与基础调查阶段,需要制作关于改制的通告、员工参加改制的意向调查书等;在股权认购阶段,要制作《入股说明书》、《股权认购申请书》、《股东出资证明书》、《员工安置协议书》等;资产重组阶段,要出具一系列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的协议书等;在改制的最后阶段——公司登记与构建新的治理结构阶段,则需要形成《股东协议书》、公司的小
宪法《公司章程》等。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改制方案尤其是职工安置方案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员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职代会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也坚持了这一原则。当然,从公司法人理论上看,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企业和职工之间属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企业的出资人即国家或国有资产出资代表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享有者才是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所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使决定权很难从紧经济学上和法学理论中找到合理依据。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常宣传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并提倡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另外为了加强对企业领导的群众监督和发扬企业民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规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因此,改制方案中有关职工安置、职工身份置换所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原企业和职工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改制后的企业同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等内容都需要职工的配合和积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