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组织成立后,即应着手进行跟企业改制相关的准备工作,这主要有:同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取得他们对改制的支持和政策优惠;在企业内部作好舆论宣传,对企业将要进行改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制的初步方案和大体方向、改制行为对职工和经营者权益的影响、改制后职工权益的保障等内容制成小册子分发给职工,并组织政府政策宣传部门或社会上有影响的改制专家、经济学家到企业给员工作讲座,转变职工的思想观念;在社会上进行公告,对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发出企业即将改制的通知等。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是改制方案的顺利通过和实施的前提,所以不应忽视。
2、清产核资与产权界定、财务审计(含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改的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这就需要在制订改制方案之前(至少在制订改制方案的同时)摸清家底,先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后进行资产评估。
《
公司法》第
七条对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作了总体的规定,其中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必经的程序,《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场。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对企业现有的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甄别企业的各所有者对企业全部财产拥有的权益。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凡是实行股份制改造或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都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照国资委颁布的清产核资以及资产损失认定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由于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精确评估的基础和前提,这一步如果出了偏差和疏漏,资产评估的结果必然失真。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3、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规定进行。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随后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发布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取消了政府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几个文件确定了资产评估逐渐变化的各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