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环节问题
钱卫清
【关键词】国有企业 公司化 改制 程序
【全文】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环节问题
04月26日 14:04:23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一般程序与操作环节问题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钱卫清 邓定远
一直以来,在中央层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我国都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系统地指导各类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
公司法》第
七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性规定更是过于简单和抽象,欠缺可操作性。改制过程中的关键操作环节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都是由专门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的,只有各级地方政府(一般是省级和地级)或中央企业集团颁布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集团下属的国有企业如何操作改制的具体程序规定。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重要环节和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基本操作环节和内容。但严格说来,该规范意见还不能看成是一部系统的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操作企业改制的实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几个必要程序,以下按通常的操作顺序分别加以介绍。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派驻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称改制筹备组、改制委员会等),大的企业还要专门设立改制办公室,专司其职,全面负责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各项工作。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指导组或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组织实施。改制组织中一般应包括政府出资代表、企业经营者、职工和工会代表和律师、会计师与评估师、改制辅导专家等专业人士。国有企业要改制,在征得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司(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原则同意后才能正式启动,改制筹备组织的成立即已隐含了这一当然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