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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企业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钱卫清


【关键词】企业 诉讼 风险 知识产权
【全文】
  企业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出处:英才杂志 作者: 唐凯林 钱卫清 05月22日 09:24:36
  企业诉讼不得不防的额外风险
  一败俱伤的游戏
  文·本刊记者 唐凯林
  宗强是改革开放以后首批赴美留学生,毕业后在美国创立了宏远公司,历经5年时间开发了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Abdata,该套软件上市后颇受市场欢迎,年销售额近亿美元。
  2000年宗强将宏远公司转给新的股东后在香港成立宏大公司。为此,新的宏远公司与宏大公司之间签订了《授权总协议》,协议规定宏大拥有AB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宗强在中国的版权局软件中心申请了该软件的著作权。
  广州罗娜公司是美国罗娜公司在中国广州登记注册的一家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中外合资企业。为了适应生产和销售的需要,罗娜公司在宏大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美国的一家公司于2001年4月从美国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购得ABdata软件,并由软件销售商为公司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后,在公司内部使用。
  宏大得知这一情况后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罗娜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也明确指出罗娜侵犯了宏大的著作权,并对其罚款人民币49万元,罗娜公司如数交纳了罚款。
  同时,宏大公司于2001年9月在美国起诉宏远公司,指控其欺诈和违约行为。2001年10月,宏大公司和北京奇太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广东省高法起诉罗娜公司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3000万美元,因为宏大公司已经把ABdata软件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权给了奇太公司,有效期为15年。奇太公司又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把ABdata软件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独家使用权转让给中国某公司。由于罗娜公司已经使用了ABdata软件,致使这桩独家使用的生意未能做成,宏大和奇太两家公司都因此损失重大。2002年2月,广东省高院判决罗娜公司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
  广州罗娜公司当初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在美国购得ABdata软件,是为了作为其投资800万美元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中很小的一部分自行使用,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得到软件销售商技术上的支持,但却因此要向自称已经取得中国地区该软件一切知识产权的宏大公司支付高达1200万美元的赔偿额,罗娜公司表示不服,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而此时的宏大公司在经过几轮的诉讼后已经是深感疲惫,最终作出了撤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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