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局统一负责法官的选拔任用与考核惩戒。法院的财政支出权应收归人大,而且人大应予优先保证,并使法官的薪酬略高于公务员,从而使之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而不至下海当律师。
6.建立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这一点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局来统一负责。在具体遴选上当然可根据律师费历深浅的不同来确定其就任法官职位层次的高低。
7.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的统一提供法律支持。如是否可在
宪法中加入相应的律师定位及司法统一方面的条款以确立最高法律保障。进一步修改《
法官法》、《
检察官法》的相应规定如将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也限定在法律本科以上。修改《
律师法》使之由律师管制法成为律师的权利法。还应修改其弛法律的相应规定,如删除《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取证的不当限制规定和《
刑法》中关于律师伪证罪等方面的条款。
8.还有,由于该工程实已涉政治权力纳配置和司法功能的定位因而极具根本性与食局性。鉴于此,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来统一对之进行组织决策与协调安排,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当然应主要由来自法律界如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学家的代表构成。又因该项改.革还涉及组织人事的变动因此还应有党政机关此方面的代表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但更值得表们注意和深思的是,前述巨大障碍的存在又何尝不是我们自古以来就只有发达的律学传统而无独立的法学知识传统长期沉淀的结果。其中观念知识的障碍似乎更是积重难返,撼之何易。因此更为艰巨的任务是,在这个殊治的进程中,我们还要实现所谓的的知识转变(梁治平语),这才是最为深刻最为宏大的历史变革,只有这样司法改革才不会流于形式,也才是治标也治本的。改换法官检察官的行头、统一全国司法考试这样的动作与之相比实在是显得太微不足道了。但是司法改革这个大事或许正是从这些看起来并不十分起眼的事情做起的,我们不应低估乃至于放弃作这些微小改进的努力。因此我们当然是仍有理由为此而欢呼的。虽然更值得我们欢呼的是,在这个司法走向统一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因为这个强大的法律共同体不仅是推进法治的强大力量,而且其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中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