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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8)

  2. 违反善管义务的董事损害赔偿
  3. 经理违反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损害赔偿
  4. 经理超越授权或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损害赔偿
  5. 清算组成员损害赔偿
  1.请求对违反忠实义务董事行使归入权及损害赔偿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对公司应忠诚、善意,不使自己的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即为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具体来说:
  (1) 不得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否则公司有权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当公司因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受到的损失大于董事所得收入时,亦有权要求其赔偿差额部分。
  (2) 不得未经批准与公司进行交易
  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如董事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交易未经同意,则该交易无效,公司有权要求董事或其利害关系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或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3)不得篡夺公司机会
  公司机会是指董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机会。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引入公司机会理论,但从第59条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规定来看,禁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应为其应有之意。故董事违反此义务时,公司得比照《公司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对篡夺公司机会的董事所取得的收入主张归入权,即收归公司所有;如果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大于董事所得收入的,除有权主张归入权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差额部分。
  2.请求对违反善管义务的董事损害赔偿
  董事的善管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我国《公司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的善管义务,但按照公司一般理论和各国立法通例,董事应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无可置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1条规定:“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董事行使职权一般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按照《公司法》第181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另外,违反《公司法》第60条有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亦为善管义务的违反(即应遵守法律的基本注意义务),同意此决议的董事应向公司负赔偿责任。当有两个以上应负责的董事时,此种赔偿责任当属连带赔偿责任。
 应注意的是,董事的善管义务并不是绝对不允许董事有经营决策判断上的失误,只要经营决策失误尚属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由于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为,就不就视为善管义务的违反。所谓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董事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或其经营决策是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或明显未尽到一个普通人类似情况下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
  3、请求违反忠实义务、善管义务的经理损害赔偿
  经理虽系董事会聘任,但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享有法定的概括授权,应对公司负有与董事同样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上述关于公司对董事的请求也同样适用于经理。
  4、请求超越授权或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经理损害赔偿
  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关,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故其对外代表公司缔结合同的权利源自董事长的授权。当经理超越授权或违背董事会决议而对外缔结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情形下,公司不能对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但可依《公司法》第63条规定,向经理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请求清算组成员损害赔偿之诉
  在清算期间,公司清算组是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的公司机关。清算组成员与公司董事、经理一样,也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善管义务。《公司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时公司自身已无法向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故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清算组成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为代表诉讼,其诉讼结果归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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