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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1)

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1)


钱卫清


【关键词】公司 民商事诉讼
【全文】
  
  
  
   
  
  
  
  
  
  
  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1)
  出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作者:钱卫清 05月23日 09:59:17
  公司诉讼
  ——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
  目录
  序
  第一章 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以请求权基础建构的司法救济体系
  第一节 公司利益冲突——永恒的话题
  第二节 权利救济缺失——司法的尴尬
  第三节 权利救济途径——公司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公司诉讼
  第二章 公司设立纠纷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第二节 出资纠纷
  第三节 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第四节 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第五节 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第三章 股东权与股东权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优先认购权及其司法救济
  第三节 公司盈余分配权及其司法救济
  第四节 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救济
  第五节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及其司法救济
  第六节 我国股东权司法救济制度之检讨
  第四章 控股股东侵权纠纷与司法救济——从股东利益冲突角度论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控股股东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股东代表诉讼的具体运作
  第四节 走为上——封闭公司小股东的司法退出机制考析
  第五节 我国股东权与司法救济制度之再检讨——论我国现行小股东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第五章 公司控制与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司法运作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及其适用
  第三节 公司人格否定诉讼的司法运作
  第四节 我国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第六章 股权转让纠纷及其救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股东出资外部转让程序纠纷
  第三节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第四节 导致“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第五节 与股东变更登记有关的纠纷
  第七章 董事经理责任纠纷及其司法救济
  第一节 董事经理法律地位概论
  第二节 董事经理忠实义务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第三节 董事经理善管义务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附:董事经理责任的司法追究——再谈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节董事经理对作为股东的第三人的责任
  第八章 公司清算纠纷及其司法救济
  第一节 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清算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救济
  第三节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第九章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司法救济体系——兼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设计思路
  第一节 公司纠纷与诉讼的类型化与体系化
  第二节 公司纠纷当事人请求权及其基础综述
  第三节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解释——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即将出台之际
  
  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司之核心主体地位亦日加凸显,公司制度这一非内生性的法律机制由最初嵌入,而后磨合,至今日,已逐步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然而,较市场经济,尤其是公司实践的复杂、多样和其内在的创新冲动而言,公司法的演进某种程度上总是存在着一种制度学意义上的滞后。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行以来,历1999年修订,对指导公司运作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但是面对生动的、非规则化的、纷繁复杂的公司实践,《公司法》终究也无法逃脱“否定之否定”的哲学意义上的宿命。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初正式启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准备重点针对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四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法律上的应对之策。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钱卫清先生的《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适时推出的一部最新力作。为推动公司法司法解释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同时也为公司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方法。该书面向司法解释但又超越一般的法规诠释类著作,以公司参与人相互关系作为问题切入点,以请求权基础分析为基本方法,系统地论述了公司从设立到终结整个过程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方案。
  新的公司法学分析方法认为,公司是联结各个公司参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中继站,包括股东、董事和经理、公司债权人等公司参与人在内的各类主体围绕公司这个法律平台开展一系列的经济活动经公司法的透视便构成了一个公司法律关系群,或者套用法律经济学的用语来讲,即是构成一个公司利益博弈格局。
  钱卫清先生的新作便是从这一新的角度研究公司法问题的尝试,该书以此为切入点,沿用务实主义路线,从司法救济视角,运用纯法律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探求错综复杂的公司法律关系群中所可能引发的纠纷的请求权之基础。
  公司纠纷是与公司实践相生相随的一种法律现象。公司制度首先是通过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来化解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公司纠纷发生的。当内部制衡机制缺位或处于无效状态的时候,潜在的冲突就会演变为现实的纠纷。公司纠纷,从经济实质上,表现为一类公司参与主体不当地扩展自身利益范围从而对其他参与主体利益造成侵害;从法律角度看,往往是权利滥用和权利受侵害的并存。英国法谚告知我们一个朴素的法律道理,“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公司纠纷出现时,如果利用外部力量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矫正公司的运行,便成了首当其冲的问题。在追求救济方式多样化的今天,司法救济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扮演着权利救济最后屏障的角色。然而,与我们理论工作者不同的,对于普通的公司从业人员来讲,面对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纠纷时,他们最渴望知道的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救济自己的受到侵害的利益。大陆法系的逻辑是通过公司法为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权利,然后通过主张权利达到救济利益的目的。在受侵害的利益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之间存在着一个普通公司从业人员看不到的法律桥梁——请求权。钱卫清先生的著作的可贵之处正是揭示了公司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并指引出了每一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为广大的公司从业人员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参考。
  钱卫清先生虽身在实务界,但热衷于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多次参加各种全国性的大型公司法研讨会。在几次会议上我与卫清先生相识、相知,深知他在公司法研究上所倾注的心血。卫清先生一直坚持“以实践促动学术,以学术引领实践”,在他身上兼容了公司法学者和公司律师两种角色,他用理论化的方法和语言,佐之新鲜的实践经验,为我们烹制了一道道关于企业、公司等的盛宴。作为钱卫清的知交,我非常高兴有机会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推荐他的最新力作,以共飨之。是为序。
  王保树
  2003年7月9日
  第一章 公司纠纷与司法救济
  ——以请求权基础建构的司法救济体系
  没有真正的正义,也就不可能有其真正的权利。凡有权利根据的一切都是正义的;凡非正义的一切都不可能是有权利根据的。——奥古斯丁
  法律的公平如果不能表现在诉讼的程序之中,那它几乎就是一句空话。
  ——卡多佐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国法谚
  
  第一节 公司利益冲突——永恒的话题
  一、公司的参与人与公司的演进
  现代社会中的公司,交织着多种社会关系并折射出不少社会信息。公司已不仅仅是商事工具而成为经济关系中的基本主体,随着公司实践和公司制度的演进,公司甚至成为社会关系交织的中心。公司参与人的概念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公司成为各类参与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个舞台。
  传统的公司制度认为,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参与人,而从现代公司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的参与人还包括其它主体——董事、经理以其人力资本进行参与,债权人则以其金钱资本参与其中。其它主体虽不具有法律上的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在公司中的利益却类似于投资者,共同围绕着公司这一核心主体演绎出各类经济活动和交易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可以成为“公司游戏”的参与人,公司本身自然是其中的基本主体。公司就是公司的参与主体(公司本身、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或权利结构的有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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