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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法律与社会理论——《社会分工论》的法律思想研究

  恢复型法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尤其是契约法最为典型。“契约是协作的最高法律体现”,契约来源于交换的需要,交换的前提是每个主体都各自占有一部分的资源,这样契约把原本无任何联系的两个主体团结在契约共同体之中。“契约的目的就在于使各种特殊和不同的职能相互适应”。(页86)契约的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互惠的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分工。涂尔干这样赞扬社会分工的益处:“有了分工,个人才会摆脱孤立的状态,而形成相互间的联系;有了分工,人们才会同舟共济,而不一意孤行。总之,只有分工才能使人们牢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种联系。”(页24)
  由契约体现的社会团结形式就是由分工带来的一种协作的有机团结。之所以称这种团结是“有机团结”是因为它类似于有机体的活动,一方面有机体的器官有各自独特的活动和执行各自的功能,另一方面整个有机体在各个器官的独立活动中更加发展起来。与机械团结的相似性相比,有机团结是以个体的差异性为基础的。
  前一种团结(指机械团结——引者注)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后一种团结(指有机团结——引者注)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这样,集体意识就为部分个人意识留出了地盘,使它无法规定的特殊职能得到了确立。这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一方面,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页91)
  由此可见,在有机团结中社会和个人是协调发展的。
  总结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理论线索:“个体的差异性——社会分工——有机团结——恢复型法”。这与压制型法和机械团结正好相对应。
  在提出上述的观点之后,涂尔干随后用了两章的篇幅,从历史中发掘大量的材料来证明集体意识衰落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了法律从低级社会的压制型法向高级社会恢复型法的发展趋势。这不由地使人想起梅因爵士的著名的论断:判断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只要看看这个社会的刑法和民法的比例就够了。实际上涂尔干也多次指出了刑法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呈现了没落的趋势,而协作性的法律越来越发达。 梅因只是指出了这种现象而已,涂尔干则认识到了这种现象的社会原因(劳动分工),并且深入地挖掘了隐藏于这种表象下面的变化:
  个人人格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成为更加重要的要素。个人所获得的这种重要地位,不仅表现在个人的个别意识在绝对意义上有所增加,也表现在它比共同意识更加发达。个人意识越来越摆脱了集体意识的羁绊,而集体意识最初所具有的控制和决定行为的权力也正在消失殆尽。(页128)
  涂尔干透过法律现象看到的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即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的辩证发展关系,这又可以转换成社会团结和个人自由的关系问题。
  在笔者看来,这可以说是涂尔干最有意义的发现。在机械团结中,社会总是作为个人的反面力量存在,个体总是被吸纳进集体之中,集体意识时时遏制着个性的发展。所以机械团结的社会必然是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在另一部著作《自杀论》中,涂尔干悖论式地指出,利己主义的自杀是由于社会对于个体的控制力量减弱导致个人脱离集体轨道的结果,而利他主义的自杀又恰恰是集体力量过于强大以至于使个人丧失人格的缘故。 社会既是个人生活下去的理由,同时又是个性发展的对立面,如何在社会和个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从而解决个体与集体离散的危机正是涂尔干的问题意识所在。社会分工和有机团结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的压力,在有机团结中虽然个人的独创性还是受到诸多的限制,但涂尔干乐观地看到:
  与此同时,我们以另一种方式所承受的重任已经不像承受整个社会那样沉重了,社会已经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由此,整体的个性与部分的个性得到了同步的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而它的元素也可以更加特殊地进行自我运动。(页91-92)
  可见涂尔干对社会分工和有机团结研究的立义就在于为现代社会中个体自由的困境提供一条可能的出路。
  四、契约的社会基础
  在前面我们看到分工带来的交换和契约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社会的有机团结。因此人们很容易认为,在逻辑上社会的团结是以交换和契约为基础的,换言之,契约是社会的基础。这种看法具体有两种表现。
  其一,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假定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都有着天赋的自然权利,为了共同的政治生活每个人都许诺放弃使用暴力,共同缔结一个和平的社会契约,产生了社会和国家。社会契约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社会契约所体现的人民的共同意志问题,卢梭把缔约者的一致同意称作“公意”。涂尔干认为社会契约的观念不堪一击,它根本没有历史的根源,最重要的是它与社会分工的发展方向不符。如果要使社会契约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在特定的时刻人们都要放弃自己独特的社会角色,放弃自己的意志,而统统变成整齐划一的立法者,也就是说社会契约中的每个人的意识都是千篇一律,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人。而由于劳动分工导致社会上的人各自从事特定的工作,各自占有一部分知识,因而不可能存在全体人们的意识一致的状况,“这就意味着,分工越是显得重要,我们就越应该彻底否定卢梭的前提。”(页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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