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劳动解决纠纷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劳动解决纠纷采取多元化机制,即当事人自行和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和民事诉讼,同时采取先裁后审模式,即对劳动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以先行仲裁为前置程序。
我国采取先裁后审模式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专业性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劳动纠纷,符合解决劳动纠纷的专门性要求,从而有利于劳动纠纷的合理解决。但是,事实上先裁后审常常导致一裁两审(即一起劳动纠纷往往经过一次仲裁和两级审判),这种制度安排环节过多、程序复杂,不利于劳动纠纷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劳动纠纷的解决成本,尤其不利于对处于弱方的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纠纷的解决不仅包含了劳资冲突,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处于弱方的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基于此,劳动解决纠纷机制应当在追求公平和遵行专门性要求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迅捷和经济。据此,国外劳动解决纠纷机制多采取单一解决模式,或为单一劳动仲裁模式,或为单一劳动诉讼模式。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模式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等。在澳大利亚,由劳动仲裁机构专门并终局地解决劳动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和两裁终局。采用单一劳动诉讼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等。在此模式中,由法院专门并终局地解决劳动纠纷。在德国,由劳动法院专门并终局地解决劳动纠纷,劳动法院是与普通法院并列的独立法院。也有国家在普通法院内设立
劳动法庭。
我国建构单一解决模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单一劳动仲裁模式,另一是单一劳动诉讼模式。采用前者就目前来看较为现实可行,但是有着一定的缺陷。比较理想的是采用后者,但是目前条件并不具备。因此,采用前者是阶段选择,而最终目标应是构建后者。
我国首先可以建构澳大利亚式的强制劳动仲裁制度,实行两裁终局。这一选择,在我国现行劳动仲裁的基础上进行,有关制度的磨合和仲裁机构的组建较为易行,且易被人们接受。若采取单一劳动仲裁模式,则立法上应当确立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健全劳动仲裁机构和提高仲裁员素质,建构完善的程序制度(比如两裁终局等)以弥补当事人诉权的缺失,确立先行调解原则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9],明确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职责。
建构单一劳动诉讼模式,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劳动法院的组建。若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
劳动法庭,则其问题在于,为满足专门性要求,应以“三方原则”来组建
劳动法庭,[10]其后果是与现行法院组织体系不符,从而有损法院组织体系和原则的统一性。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与普通法院并列的独立劳动法院组织体系。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建构这种模式,需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如修改现行法院组织法,制定劳动法院组织法,修改现行
劳动法等),并且组建劳动法院亦是极为复杂的系统过程,短期之内是无法完成的。
单一劳动仲裁模式,这种强制终局仲裁模式实际上是以牺牲当事人诉权为代价,由此而造成劳动纠纷方面司法保护的空白则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同时劳动仲裁中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实现仍然有赖于法院,使得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仍不如法院。从此种意义上说,单一劳动诉讼模式更具优势。不过,单一劳动仲裁模式可为建构单一劳动诉讼模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