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补救方式或途径主要有重新做出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和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其一,重新做出仲裁裁决
《
劳动法》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可以重新做出裁决。不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此条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可以重新做出裁决。
其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法》第
83条中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司法实践表明,仅有这一种衔接方式并不能充分保护劳动争议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了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情形:
情形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做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情形之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情形之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劳动法》第
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情形之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其三,裁定不予执行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法院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217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