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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仲 裁

  (一)我国现行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后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其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其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其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法》第82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劳动法》第82条中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为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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