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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仲 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与当事人救济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是民间社会在法律框架内自治性地解决私权纠纷的机制,由此,作为民间组织的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着隶属关系而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仲裁机构没有上级,所以既不得又不能就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同时,仲裁的快捷性和低成本也要求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问题是,如果仲裁庭违背法定或约定的仲裁程序或者实体规范而做出的裁决,对此如何予以救济呢?根据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主要的救济方式或者途径是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或理由应当是一致的。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即可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等。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即可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等等。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则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7]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裁定撤销。
  在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撤销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或者执行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裁定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若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则应当同时裁定终结执行,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则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或者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应当是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首先,基于对仲裁性质和功能的尊重,法院应当通过比较慎重的法定程序处理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其次,基于当事人程序保障原则,法律应当以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争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规定,不仅背离了当事人程序保障原则,而且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矛盾的,因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法律效力仅在于终结执行程序,并未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法律做出如此规定也是对仲裁裁决的处理不够慎重。
  三、我国劳动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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