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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仲 裁

  (二)通常仲裁的原则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一章中的有关规定,通常仲裁的原则主要有:自治原则、合法原则和独立原则等。笔者认为,通常仲裁的原则主要有:自治原则、独立原则、合法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至于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仲裁的本质属性(自治性),为各国仲裁制度所采纳。至于合法原则,则要求仲裁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均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我国《仲裁法》第7条也要求,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下面主要介绍独立原则和平等原则:
  1.独立原则
  仲裁的独立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委员会的独立。仲裁委员会首先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在管理有关仲裁日常事务时不受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是仲裁庭或仲裁员独立仲裁。仲裁庭和仲裁员独立仲裁,不受其所属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和仲裁员享有仲裁指挥权、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权、调解权和实体上的裁决权。
  独立仲裁的根据,首先在于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由于民间性,所以各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着隶属关系而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自治性则要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和本仲裁委员会[6]等不得非法干预仲裁的进行和结果。如果我们把仲裁的自治性理解为民间社会在法律框架内自治性地解决私权纠纷的话,就应当尊重这种自治性。
  其次在于仲裁的亲历性。仲裁的过程与结果并非截然两分,案件最终的裁决往往是仲裁员在听审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并结合相应的实体(法)规范而产生的结果。仲裁的亲历性与诉讼的亲历性相一致,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最后在于与独立审判一样,独立审判旨在保障公正审判,独立仲裁也旨在保障公正仲裁。独立仲裁和公正仲裁符合国际社会对仲裁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形成公正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环境。
  2.平等原则
  仲裁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仲裁(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仲裁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仲裁义务。
  平等的仲裁当事人享有相同或对等的仲裁权利。当事人平等拥有对仲裁程序事项的选择权,当事人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应当遵行平等自由协商一致原则,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共同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申请顺延期间、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权利。此外,由具体地位决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权利,比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者)先行申请仲裁的,对方当事人(被申请者)则有权提起反仲裁请求;申请者有权放弃仲裁请求,被申请者则有权承认仲裁请求;胜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对此对方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等等。
  当事人平等承担的仲裁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行使仲裁权利,禁止仲裁权利滥用;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仲裁状态;在仲裁过程中真实陈述,、禁止无正当理由做出反言(禁反言);遵守仲裁秩序,不得实施妨害仲裁的行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仲裁庭的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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