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
(一)加快《禁毒法》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将《禁毒法》草案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草案之列,尽快提请人大审议通过。
制定、颁布《禁毒法》宜早不宜迟。建议在2004年完成立法调研和《禁毒法》起草工作,2005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力争于2005年6月26日颁布实施。
鉴于《禁毒法》的综合性以及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立法所存在的负面性,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采取委托立法的形式,委托由毒品问题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专门课题组进行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草案制定后,由国务院或者采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的形式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三)《禁毒法》的总体特点和应当侧重解决的问题。
《禁毒法》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综合性。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合一,综合规定禁毒组织、对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戒毒体系、禁毒社会工作、禁毒宣传、禁毒经费等,成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2)整合性。《禁毒法》应当整合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禁毒资源,以健全禁毒法律体系和禁毒工作体系;(3)针对性。《禁毒法》应当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禁毒斗争所面临的新问题和目前禁毒工作实践所面临的困难;(4)前瞻性。《禁毒法》应当前瞻我国禁毒工作的未来发展。
《禁毒法》应当侧重解决以下问题:(1)转变禁毒工作理念。应当树立控制毒品问题以预防为主、禁毒工作重心定位于毒品消费环节、正视戒毒客观存在的高复吸率与禁毒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等现代禁毒工作理念;(2)统一与完善禁毒领导机构。解决各地方禁毒领导机构的不统一问题,建议树立禁毒工作的政府责任原则,设置专门的政府禁毒机构;(3)严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网。建议将购买毒品、出售制度配方等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4)肯定与推广禁毒工作成功经验,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建议吸收上海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建立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建立禁毒社工队伍,推行禁毒社会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模式;(5)加强禁毒工作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及禁毒执法监督;(6)建立禁毒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建立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属或者吸毒者个人的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禁毒经费保障体制,扩大禁毒经费的社会来源,加强禁毒经费使用监督。
(三)以制定《禁毒法》为契机,实现我国禁毒工作的现代化转型。
建议以制定《禁毒法》为契机,重构我国禁毒工作体系,建立全国法、地方法有机配合,刑事法与行政法协调一致的禁毒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禁毒工作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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