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执法工作大都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等问题,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这类措施只能通过制定全国性的、高位阶的《禁毒法》来设置。
(四)制定统一《禁毒法》是对国外禁毒成功经验的借鉴。
依法禁毒,制定统一的、综合性的禁毒法律,是各国禁毒实践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例如德国早在1920年12月就制定了《麻醉品法》,这部法律多此修订,迄今仍然生效,在德国禁毒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早在1914年就制定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禁毒法——《哈里森毒品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成为美国禁毒史上的里程碑。此外,新加坡有《滥用毒品法》、英国有《滥用毒品法》和《贩毒罪法》,泰国有《麻醉品法》、《精神药品法》等。
总之,制定综合性《禁毒法》既是应对当前毒品问题严峻形式挑战的需要,也是我国禁毒工作走向法制化、现代化,走向成熟的需要。
二、制定《禁毒法》的可行性
(一)制定《禁毒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在完善禁毒立法上主要由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需要单独制定《禁毒法》,主张修改完善现有禁毒法律法规;二是主张制定综合性的《禁毒法》;三是认为目前完善禁毒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第二种观点,即制定综合性的《禁毒法》已经基本成为共识。由于毒品问题关系全局,大家已经认识到制定《禁毒法》是执政党执政的需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建设成绩巨大。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和执行《禁毒法》所需要的经济后盾。
我国有长期的禁毒工作实践和禁毒立法经验,特别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模式和地方禁毒立法的成功经验。虽然我国禁毒法制建设还很薄弱,但是经过20多年的建设,禁毒立法也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这是制定《禁毒法》的良好基础。
20余年来,对于毒品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理论界与实践部门良性互动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在禁毒问题上,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毒品问题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这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必将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总之,目前完全具备制定和执行《禁毒法》的条件。
(二)必须尽快制定《禁毒法》。
现有禁毒立法状况已经不能满足禁毒工作实践发展的需要,禁毒立法所存在的矛盾、冲突及对公民权利保障力度的不足已经成为妨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因素。可以认为,当前我们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制定《禁毒法》,而是尽快出台《禁毒法》。
《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禁毒法制建设,要主动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尽快完成禁毒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重点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律,力争在2004年完成禁毒法立法调研。2003年,胡锦涛同志批示:“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禁毒工作要做到持之以恒,必须尽快制定具有综合性、整合性、针对性、前瞻性特点的《禁毒法》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