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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禁毒法》的建议

  近20余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成绩显著。但是禁毒法制建设长期都处于禁毒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1)现有立法陈旧、滞后于禁毒工作实践。如新刑法颁布后,我国禁毒工作主要法律依据——《关于禁毒的决定》长期处于刑事责任规定部分失效,而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的尴尬状态。现有立法对戒毒机构的设置、强制戒毒期限的设定、强制戒毒费用的支付、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管控帮教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并规范禁毒工作实际;(2)总体上,现有立法数量较少,立法级别较低(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凌乱不成体系;(3)现有禁毒立法以刑事立法为主,侧重点在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而对于毒品预防、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组织、禁毒保障机制等问题均缺乏统一、协调性的规定;(4)现有立法侧重于毒品供给环节违法犯罪的控制,而忽视针对消费环节毒品控制的法律规定;(5)现有禁毒法律法规之间矛盾、不协调现象突出。如关于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戒毒模式之间的法律规定协调性不足,造成三种戒毒模式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戒毒立法体系和工作体系。审视现有禁毒法,可以发现:自愿戒毒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戒毒,劳教戒毒则侧重于处罚而不是戒毒。再如有的禁毒法规还存在违反《立法法》的现象;(6)立法理念需要更新。例如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置仍以处罚为主,而不是矫治;戒毒费用还主要是由吸毒人员承担;禁毒立法在指导思想上过于理想化,回避毒瘾戒断必然具有的高复吸率这一客观现实,片面追求毒瘾戒断率。这些问题,都急需制定综合性的《禁毒法》来克服。
  禁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禁毒执法活动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如果缺乏完备的禁毒立法,很容易产生侵害公民权益的现象,因此加强禁毒法制建设也是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禁毒法制建设,急需要一部综合性的、满足当前禁毒工作及未来发展趋势需要的《禁毒法》。
  当前,禁毒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组织机构不统一、三种戒毒方式不协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与困难急需立法解决,上海禁毒社会工作模式等成功经验也需要立法确立和推广。而禁毒立法的不完备与滞后性,已经成为制约禁毒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加强禁毒法制建设决不能满足于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的零敲碎补,而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整合性的、针对性的、前瞻性的《禁毒法》,以消除现有禁毒法律体系所存在的不合理、不协调、矛盾冲突,甚至违反《立法法》等违法现象,以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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