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内容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普通法的一些内在特征,构成普通法对普通法的静态考察。当然,在这四章当中所论及的内容,亦涉及到普通法的动态运行。因为无论怎样可以区分,对于研究法律体系的整体特质而言,这两者都是无法截然分开的。
第六章“法律推理模式”转入对普通法的动态考察。我们皆知,揭开法律神秘面纱的玄窍,乃在于理解法律推理的过程。我们亦知,普通法因“遵循先例原则”而独具特色。,此种遵循先例的过程如何具体操作,乃是作者在这一章论证的重点。作者指出,当一家法院需判定先例中是否确立了一项规则时,所依据之方法为最低限度方法、结果中心方法和宣告式方法。而先例对于后来判决的约束力如何,一项规则的发展历程究竟怎样,又有诸多复杂情况。除在“先例推理”上浓重着墨以外,作者还论述了普通法中的原则推理、类推推理、专业文献中确立的规则的推理和假设推理等,充分展示了普通法推理模式的多样性。
如果说法律规则的确立是第六章的中心内容的话,则规则的修改和废除乃是第七章的论述主题。此章名为“推翻和其他的否决模式”,其所论内容,在目前已经翻译介绍过来的关于普通法的研究文献中,甚少论及,故尤其值得关注。或者说,若欲完整地了解普通法,务必了解通过遵循先例以及其他方法建立起来的规则是如果被否决的。普通法中的否决模式包括推翻、无溯及力的推翻、变形、压制和推出不一致区别等。本章所论内容,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无对应物,此前又缺乏译介,故理解起来颇有难度。但是如果我们拓宽视野,以功能比较的视野,从大陆法系的立法机关的思维方式去理解这一章的内容的话,相信会容易一些。
在进行了如上铺陈渲染之后,全书也就到了应当煞尾的时候。本书的最后一章,即第八章,是对全书的一个理论总结,名为“普通法的理论”。作者指出在审理疑难案件(或曰“未受规制的案件”)时法院必须有自由裁量活动及相应权限,因而分析法学家哈特和拉兹等人以规则命题为核心构建关于法律和审判的理论是有着根本缺陷的。作者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普通法是由决定着普通法审判的那些制度性原则的适用过程所产生的规则体系。这个结论,把普通法的动态运行和静态结构联结在一起,为全书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作者附带指出,普通法有两个特征——不确定性和全面性,并给出了关于这两个特征的解释。
《普通法的本质》一书,结构紧凑,条理分明,将普通法运行的内在逻辑由浅入深,由静及动,顺次展开。既有理论之阐明,制度之描述,亦不乏案例之征引。英美世界当代法理名家,如德沃金、哈特等人的观点,均有涉猎。是书诚普通法之简要而富有教益的说明,故印行之后,迅即成为英美国家介绍普通法的经典之作。杰斐逊•鲍威尔评点此书云:“艾森伯格在学术上抱负远大,甚有影响,在诸如我们社会当中法院恰当的社会职能等领域涉猎广泛。……本书是关于普通法的内在理性的重要著作,才气横溢,跃然纸上。”以披阅之后观感而言,是语诚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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