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梁定邦
董华春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全文】
王连洲,董华春,《<
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方正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梁 定 邦 序 言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那时候,我听华春说,要写这样一本书。现在,经过两位作者的不懈努力,这部书稿真得摆在我眼前了。
这本书的两位作者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都做了很多事情,作为他们的朋友,我由衷为他们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写出这么好的书感到高兴。
王连洲先生是我十多年的老朋友和好朋友。他是中国最清楚法律将在金融和资本市场中起多么巨大作用的最好的法律专家之一。他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献给了为这个不成熟的但是极具前途的市场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
十几年前王连洲先生开始为起草中国《
证券法》作准备工作的时候,我认识了他。中国证券市场很年轻很不成熟,充满了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王连洲先生和他的同事们一直苦苦求索如何起草一个有效监管这个不成熟市场的相对成熟的法律。我强烈建议他们到香港来看看这里
证券法如何适用,看看能否在大陆证券立法中借鉴香港的一些经验。于是我们在香港证监会和交易所有了很多次交谈和沟通,交换了彼此的观点。大家翘首期盼的《
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1999年7月1日生效。王连洲先生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小组组长,因其连续的努力被尊为“
证券法之父”。
接着,王连洲先生又被任命为《
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这部法律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了。我认为,将这种最早在英国普通法法系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介绍到中国大陆法系体系中来的做法很不平常。这部法律介绍了信托如何分割法律所有权和用益所有权的文化。受托人变成法律所有者同时信托人/受益人保持资产所有权的“信托所有权”方式容易使中国人产生困惑。受托人只有权利根据信托人的意志“管理或处置”信托财产。但是,在中国法下,所有权很广泛,包括根绝信托人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所以,立法者们这种有远见的立法借鉴行为值得肯定。在中国,《
信托法》最重要的使用就是投资基金的架构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