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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序言-吴志攀

  她的写作热情很高,疏理资料和分析问题都非常迅速,文字处理和后期调整的效率也很高。做律师的理性和写散文的感性揉和在一起,成就了她与众不同的写作风格,文章和小册子不断地产出。我常常怀疑,她是不是不睡觉?所以才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写出如此大量的优秀作品来。过去我在美国看到书店里不断有波斯纳法官的新著,我问美国的教授同行,波氏为何能如此高产,美国同行十分严肃地说:“他不睡觉”。大概这真是高产作者“出活”的原因之一吧?华春也是高产作者,一定也是不睡觉吧?
  快速阅读了这本书的打印稿,我感到书写得很好。好在表达自然,文笔细致。最难得之处不但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做了条文的解释,还对立法时的背景也了介绍。连洲先生自始至终都参与了立法的全过程,是该法起草工作组组长,自然是对该法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董华春博士在美国学习了这个专业的知识,在中国又参加了立法的讨论修改过程,既有扎实的学术理论功底,又有严谨的律师逻辑思维,所以,她从中外比较的角度,将外国的情况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建立了知识参照系。这样的写法既有实用性,又有理论性。读者群自然就非常可观了。
  读了书稿,有几点体会也写在这里。
  一个体会是,我国自从1999年《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以来,到2003年10月通过,历经4年多时间。这个时间如果在外国立法来说,4年时间不能算长。如果同我国立法的过程来看,也不能算短。在这4年时间里,我们经过了一个外国证券投资基金模式与我国市场情况相结合的磨合过程。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都是从外国引进的,我国经济系统中没有这种东西。所以,从引进一开始,就遇到各种概念性的问题。由于我国不是英美的那种普通法体系,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大陆法体系,而是在基本属于大陆体系的基础上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概念就要花许多时间来理解,理解之后才能进行讨论,经过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时,才能形成法律条文。
  另一个体会是,在我国涉及经济立法的过程与市场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由于我国的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还具有较强的政府导向,在起草过程中主管部门,以及实际参与市场活动的部门也被邀请参与讨论,这些来自实际部门的意见是经验性的,对以后的操作有直接的影响。我国的立法,多数涉及经济类的法律,如果希望在其颁布后执行效果要好的话,多数需要有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例如,刚颁布的《银行监督管理法》与中国银监会,《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中国人民银行,《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都是如此。如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济类的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就不如前者更有效。《证券投资基金法》自然与证监会的关系更直接,所以也属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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