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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道主义”与北京的立法

  三, 动物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立法显然没有经过细致的思考。动物,按照中国和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显然是财产,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的权利人有占有、使用、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里的处分当然包括遗弃。我想,立法者不至于认为动物非个人私有财产?那动物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么呢?当然,按照现代法治精神,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确实难以发现,除了对人道德情感上的刺激外,遗弃动物对别人能造成何种权利的伤害。而道德情感的问题,远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而所谓不能伤害,更是缺乏生产常识的立法谬论。例如,养鹿者为取鹿茸,必须对鹿进行伤害,难道北京市要禁止发展这样的畜牧业吗?还有,为羊和兔子剪毛,算不算伤害呢?牧民为自己的牛马打上烙印,算不算伤害呢?而如果伤害了,法律又有什么惩罚措施?作为下位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一旦发生真实诉讼,这样的立法立即归于无效。
  四, 所谓禁止动物间和人与动物间的搏斗。且不讨论其中的文化问题,我只想试问一句,北京市为什么不立法禁止拳击和散打甚至武术运动呢?那可是人与人间的搏斗啊,岂不是更残酷,更落后,更野蛮?作为一种文化,动物与动物间的搏斗是世界各国共有的文化遗产。例如中国的斗蛐蛐,泰国的斗鸡。人与动物间的搏斗也不鲜见。例如西班牙斗牛和奔牛节。文化的目的是让人获得愉悦的情感,请问,简单否定这一切,将立法者的意志强加到公民头上,有道理吗?立法者也许心慈面善,不愿意看到任何有鲜血的东西,可有人爱看,在一定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在进行较为合理的保护的情况下,我们有什么理由否定他们的需求呢?
  立法者远离生活实践,把自己对待宠物狗的伪善方式塞到法律里面,是这样的立法的思想根源。而且,我压根也不相信,这样的法律能够禁止斗蛐蛐和割鹿茸。关于动物,我们能做的,必须是在以人为中心的前提下,用尽量满足人的道德需求的方式来对待它。这既不是人道主义,也不是狗道主义,而是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背离了这点,无论是谁,都只能遭到可耻的失败。因为,毕竟,绝大多数动物不是数千乃至数万元一只的宠物狗。作为立法者,不能把道德领域的事情纳入到立法中来,因为,毕竟道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道德本身也是多元的。善待动物,亲和自然作为一种道德运动可,作为法律运动,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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