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狗道主义”与北京的立法

“狗道主义”与北京的立法


张志成


【关键词】立法
【全文】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即将出台《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并就立法稿开始征求意见,据说,“动物福利”被列为该法的“重点”。我们且来看一下,所谓的动物福利为何物。一曰,“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或实验”。二曰,饲养者对受伤或患病的动物,应给予必要的医疗,因控制动物疫情或其他需要必须宰杀的,应使用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三曰,动物的人道宰杀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动物被宰杀时,应尽快使动物进入无知觉状态,然后迅速刺死。动物被宰杀时必须隔离,不得让其他动物看到。四曰,禁止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间的搏斗。五曰,动物饲养者应为饲养的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不得虐待、伤害或遗弃动物,不得不按药品使用规则使用兽用药品,不得使用违禁的兽用药品。另外,据说,本市“还要设立动物收容场所,专门收容以下动物:由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饲养者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危难中的动物。”
  姑且不论所谓高中以下学校不得进行足以使动物受伤或死亡的教学和实验是否与教育部有关教学大纲相冲突,仅仅就其立法内容来看,又是一个“禁放鞭炮”的翻版,这样的立法最终的结果是管制失效,法律权威荡然无存,同时也为官员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的资源。
  一部立法,在引导社会进步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其有效性,要考虑其可执行性。并且要对法律得以成立的基础有扎实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写出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进步的”的法律,靠观念的所谓“进步”来人为地“拔高”所谓立法的“理念”是那种企图揪着自己头发飞上月球的荒谬之举。这里,只提出几个问题,供“征求意见者”参考。
  一, 何谓动物的“痛苦”?痛苦作为描述心灵感受的词,有固定的含义,是人在肉体、情感、受到伤害时一种心灵的感受,我们如何证明动物也有心智,会感受到痛苦?动物对外界刺激的反射和所谓痛苦是大大不同的吧?既然我们对这个问题缺乏研究,我们就无法确定痛苦的标准,如何又能以最少痛苦的“人”道方式进行?或许对于动物来讲,服用安眠药可能是最少痛苦的方式吧?——当然,这只是笔者的揣测,揣测动物不知道安眠药会导致死亡——可是,我们可能让动物以服用安眠药的方式屠宰吗?另外,对于饮食稍微有所研究的人都知道,由于食用方法不同,各种动物的屠宰方式不同,目前为止世界上多数家禽家畜的屠宰方法都是以食用的方便和口味为标准进行的。也有部分用皮毛的动物是以不伤害皮毛的方式进行的。例如,鸡要放血使用,而兔则不能放血。请问,我们能否牺牲自己的食用方式和习惯,不管三七二十一,都采用立法者所谓“最少痛苦的方式”屠宰呢?我们还能看到,在今年禽流感时期,宰杀了大量的鸡鸭,没有哪个人在那时会想到采用让动物“最少痛苦”的方式进行,为什么?因为不这样做,恐怕很多人就会出现“很多痛苦”了——如果宰杀不及时,导致人患上禽流感,这责任,你北京市担得起吗?恐怕如果北京市爆发了禽流感,采取的办法只能是以“最快的方式”宰杀动物吧?
  二, 相应地,何谓为动物“提供适量的食物、饮水以及充足的活动空间”呢?这样的立法语言不仅缺乏基本的立法技巧,而且缺乏基本的常识。例如,饲养动物者不需要管制,他必然要为动物提供所谓“适量”的食物、饮水和空间,因为不这样做,他饲养的动物就不生长,也就没有经济效益。而如果要求贩卖动物者(在动物死亡之前,同时也必然是饲养者)与之采取同样适量的标准,就必然导致这样一个生活常识问题——请问,如果我们去市场卖一只活鸡,是希望它嗉子里满满的玉米和水好呢,还是没有好呢?我们买一只牛或者羊的机会较少,但恐怕在一些郊区也是存在的,更不用说那些贩卖者。如果以牛肉的价格买了玉米,恐怕是十分冤枉的吧?另外,这样的法律如何执行呢?我们从外观上可以看出空间大小,甚至可以制定出铁的标准,可是,我们能不能问问菜市上的鸡们:你们今天都吃饱了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