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五)、违反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人违反《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对《合法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人员违反《
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述行为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人违反《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根据
宪法的这一根本性规定,《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作为其立法的宗旨加以确认。该条例的许多具体条款亦充分地体现出了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立法思想。换句话说,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执行《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题中应有之义。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使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提高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与水平,有利于正确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繁荣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便是国家对私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这一规定,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权,另一方面,它又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管理与监督私营企业、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查处私营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这一法定职责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与监督既是其法定的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主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