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合伙人的 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依法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在法律分类上,可将合伙人退伙分为正常退伙、当然退伙和强制退伙三类。
A、正常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d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自己没有请求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视为合伙人当然退出合伙,不再具有合伙人身份。根据《
合伙企业法》第
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当然退伙生效日为上述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C、强制退伙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被其他合伙人以决议除名,被除名人在接到除名决议的通知时,即被强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退伙时的财产处理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