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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教案

  (2)缴付出资并进行评估。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申请审批。对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才能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审批。审批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证书,反之,则驳回申请,不予批准。
  (4)办理设立登记。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并且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基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且各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这一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完全的人合企业,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外的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合伙人应当修改合伙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财产处分的限制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而,合伙企业的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2)合伙企业事务决议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即每个合伙人拥有相同的表决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d.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g.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3)合伙人的禁止性义务
  a.、合伙人不得同业经营。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合伙人不得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鉴于合伙企业的契约性特征,对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人可以在其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比例来分配或分担;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平均承担;若合伙人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种约定无效。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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