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参加协会权。私营企业有权加入私营企业协会。
二、私营企业的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私营企业的根本性义务,是其首要的义务。《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总则第
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营是私营企业的根本原则。私营企业的其他义务都可以看成是这一根本义务的衍申。
2、依法缴纳税款和费用。私营企业应该在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私营企业应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也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私营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暂时参照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标准执行,但月收费额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3、建立和健全会计制度。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瞒报收入,乱摊成本费用,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4、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实行劳动保险。
5、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私营企业必须接受工商、税务、劳动、资源、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管理机关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其进行的依法监督与管理。
6、私营企业不得抽逃企业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第四节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私营独资企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规范个人独资企业也即私营独资企业的基本法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人为一个单独的自然人,这一特点将其与一般的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区别开来;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不可侵害分割的牵连性,投资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其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并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投资人的主体资格
凡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投资人的权利、权力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的财产属性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