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私营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私营企业的变更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修改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主要登记事项,以及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私营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私营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的申请书应当经合伙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书应当经董事会签署。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三、私营企业的关闭
私营企业的关闭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私营企业的歇业、私营企业的破产和私营企业被依法撤销。
(一)、私营企业的歇业
私营企业在准备歇业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并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歇业申请,提交资产清理和处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情况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图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合伙企业歇业时,应当提交合伙人的歇业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歇业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件。
(二)、私营企业的破产
私营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私营企业被依法撤销
私营企业因行政处罚、法院裁决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营业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私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私营企业除发生上述三种情况外,若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或者自行停业一年以上;或者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时亦应申办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注销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对核准注销登记的私营企业,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三节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私营企业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除此之外,私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不仅有权使用、依法处分自己的名称,还有权禁止其他企业盗用或假冒其名称的侵权行为。
2、自主经营权。私营企业有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量体裁衣,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规模,对企业的产、供、销实现自主经营。
3、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有权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其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自主地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5、工资、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
6、制定价格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7、订立合同权。私营企业作为《
合同法》规定的主体之一,有权根据自己生产经营中的产、供、销等方面的需要,自主地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8、工业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就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申请专利权,有权就其产品或其服务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申请注册商标权,以及对其专利、注册商标享有专利权、商标权,有权享有其专利、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权、转让权。
9、申请贷款权。私营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10、对外协作权。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私营企业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外商签订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11、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人力、物力的摊派。
12、租赁、承包、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权。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
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权。